水利基本建设管理
水利基本建设管理
为适应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的需要,1999年初经地区水利局起草报地区法制办批准,颁布实施了《大兴安岭地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共7章35条,从计划、投资、施工、验收等方面对水利基本建设进行了较为详尽和系统化的规范,对水利基本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并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做了程序化的规定。这是地区继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之后的又一个水行政管理规定,对全区的水利基本建设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工程建设效益的发挥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林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