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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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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行署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为完成“一控双达标”任务制定了具体措施;根据省湿地保护的精神,地区环保局下发了《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实施意见》;依据环保行业的行政执法职能特点,制定了《地区环保局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几项措施》;针对林区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增强建设生态保护工程的责任感,地区环保局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全面实施生态发展战略》;依据国家将大江、大河源头作为生态保护的重点投资区的精神,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特殊生态功能区建设规划纲要》等,为全区环保法制法规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按照环保系统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地区人大工委与地区环保局联合发出通知,对1999年的环保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在各县、区自查的基础上,地区环保局执法检查团进行了重点检查,全区共检查企业及个体业户80家,对8家污染严重的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催缴污染费180万元。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