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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农村信用合作管理

综述



  大兴安岭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全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信用社、联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机构。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汇兑及个人储蓄等业务。大兴安岭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始建于1950年,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大兴安岭地区工商银行脱钩并组建四家县(区)农村信用联社。在地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实行自律管理。截止1999年末全区共有独立核算的县(区)联社4个,信用社17个,非独立核算的信用分社5个,正式员工229人。资产总计27 110万元,比年初增加5728万元;各项存款余额19 667万元,比年初纯增2617万元,增长率15.3%,其中,储蓄存款余额17 846万元,比同期增加2163万元。各项贷款余额9325万元,存贷比例为47%,其中,农业贷款1751万元,占全部贷款19%;农村乡企贷款1340万元,占贷款比例14%。全年累计收回不良贷款1229万元。
  1999年全区农村信用社按“自愿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完成了合作制改造,通过规范工作健全了民主管理组织,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还确立了为社员、为农民服务的方向,对农民的贷款已占新增贷款的50%以上,对社员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对股金实行按股分红,充分体现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
                                 (太明善 高长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