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不良业务
清理不良业务
1999年,针对多年来单险种问题突出、亏损严重的实际,对风险大、效益差的不良业务进行了战略性调整和清理。停办了个体私营经济(含个体工商户险)附加险和流动资产承保业务,对以前签发未到期的保单,保险责任终止后不再办理续保手续;办理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承保业务,以国有民营企业或有一定规模、管理严格、连续多年投保的客户为主,并按实际价值的70%承保;对分散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不具备承保条件的私营企业财产一律不予承保;对此前已承保的保额在5万元以上的私(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组织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直至保险责任终止,针对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按期整改的,依法解除合同;绝对禁止代理人代办此项业务;制定了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对不坚持条件盲目签单承保出现重大问题的,坚决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经过一年来的清理整顿,降低了综合赔付率,有效地控制了经济运行中不良业务的潜在风险。
(何绍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