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于志民

于志民






  于志民 1947年10月12日出生,籍贯黑龙江省五常市,196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四级高级检察官,现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成员。
  1966年1月入伍,在广州军区警卫营,任战士、通讯员、文书、班长;1969年3月,在广州军区司令部汽车队,任文书;1969年8月,在广州军区珠江宾馆任书记员兼保安员、政治干事;1973年4月,在广州军区司令部独立汽车连任副指导员;1975年4月,转业到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任书记员、审判员;1978年11月,在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任检察员、起诉科长;1984年10月,在加格达奇区政法委任副书记;1985年12月,调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历任起诉科副科长、科长等职;1995年2月任现职。于志民自参加工作以来,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热爱党、热爱人民;他为人正直、心怀坦白,牢固地树立了无产阶级人生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尤其是从事法律工怍以来,为了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他认真攻读法学、刻苦钻研业务,多次参加省院举办的检察业务培训班,并于1983年考取吉林大学法律系,1986年7月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为以后顺利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业务基础。在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他秉公执法,不徇私情,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力争多办案,办大案,在他所办的案件中,从未发生一起冤、假、错案,办案准确率达到百分之百。特别是任副检察长以后,感到自己的责任重大,对自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充分发挥领导带头作用,经常参与、指导办理经济大要案;在认真做好自己分管工作的同时,协助一把手抓好全面工作,带领全区广大检察干警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上级院的工作方针,为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稳定大局和促进林区经济的发展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因此,他个人曾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和奖励,1966年至1968年,连续3年被评为“五好”战士;1975年至1979年,连续5年被评为加区先进工作者;1983年和1988年荣获全省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1996年,被地委政法委评为“打击经济诈骗犯罪专项斗争”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