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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

王彦






  王彦 1950年4月6日出生,籍贯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1969年8月19日加入中国共产党,民法研究生,四级高级检察官,现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
  1968年12月参加工作,在大兴安岭特区翠峰“五·七”干校当工人;1969年1月,应征入伍,在3250部队、沈字416部队服现役,任战士、班长;1975年4月复员,任大兴安岭地区物资局团委副书记;1979年10月,在大兴安岭地区检察分院,历任起诉科检察员、副科长,批捕科副科长、科长,法纪科科长等职;1995年2月任现职。王彦自从参加工作以来,自觉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头脑,勤奋工作,一丝不苟。在部队时,荣获全营学习《毛主席著作》标兵称号,各项成绩突出。在地区检察分院时,为了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他努力学习业务,刻苦钻研法律,把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做到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在日常工作中,他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公正执法,不徇私情。他领导的批捕、起诉等业务科所办案件定性准确,办案质量高,杜绝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年年出色地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任检察分院副检察长以后,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经常深入基层检查工作,指导和参与办案,带领全区刑检干警深入持久地开展“严打”斗争和“打团伙”、“追逃犯”、“破积案”、“反盗窃”、“扫黄打非”等各项专项打击活动。在做好自己分管的本职工作基础上,积极协助一把手做好全面检察工作,主动为检察长当好参谋和助手,充分发挥了一位副检察长所应发挥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政缋。因此,他个人曾多次立功受奖。1980至1982年,连续3年被评为分院机关先进工作者;1983年至1984年,连续2年受到地区人事局记功奖励;1987年,被评为大兴安岭地区“严打”斗争先进个人,扑火救灾中,省院记二等功;1991年,被评为大兴安岭地区“整治社会治安整体作战”先进个人;1998年被评为大兴安岭地区1997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政法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