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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靖

王靖






  王靖 1950年8月11日出生,黑龙江省拜泉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现任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1968年11月参加工作,在海林县水泥厂当工人;1969年12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筑工程兵131团3营当战士;1974年,转业分配在海林县建设科当科员;1975年,调往大兴安岭地区轮胎厂任保卫干事;1981年,在大兴安岭物资局任保卫科科员;1982年8月,在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1983年10月,任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1989年6月,任庭长;1990年3月,调任十八站法院院长;1995年8月,任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在任庭长期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徇私情,依法办案,带领刑事审判二庭的全体同志加班加点,努力工作,结案率居全省法院系统前列。任副院长期间,负责刑事、经济、机关党组织等工作。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新法律的颁布,刑事、经济案件逐渐增加,在工作中他坚持大要案亲自审理、亲自参加合议庭,保证了案件质量。在机关党组织工作中,他组织带领全院干警积极参加机关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撰写的《从一起强奸案件看审判人员的证明责任》,在省法院《审判研究》杂志发表。在任刑事审判二庭庭长期间,曾被省法院授予全省法院系统先进个人称号,任副院长期间,曾被地委组织部门授予国家优秀公务员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