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珍 王淑珍 女,1943年3月29日出生,籍贯黑龙江省勃利县,196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高级政工师,三级高级检察官,现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
1963年9月参加工作,于伊春市林业干部学校会计班学习;1964年9月,任伊春友好木材加工厂财务科记帐员;1965年7月,调到大兴安岭地区工程处,在材料科任记帐员;1966年2月,调到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任出纳员、文书兼党支部副书记;1974年5月,在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预审科任预审员、兼党支部副书记;1978年8月,调到大兴安岭地区检察分院批捕科,任科员、党支部副书记;1980年2月,任大兴安岭地区检察分院控申科副科长、政工科科长、党支部书记、检察委员会成员;1986年1月任现职。参加工作以来,她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自觉地改造世界观,不断增强公仆意识;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工作恪尽职守,求真务实。特别是1986年1月任分院副检察长和常务副检察长以后,她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清正廉洁,公正执法,立场坚定,率先垂范;带领全院乃至全区广大检察干警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在认真做好自己分管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检察长狠抓全区两级院的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效果。近几年来,经地委、政法委和上级院考核评定全区11个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均为一类班子,在行风评比中有90%以上的院均为前三名。在党的建设、廉政建设、“两个文明”建设和目标管理、机关作风、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个又一个成绩,为全区检察事业的发展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因此,她本人也多次受到地委和省院的表彰和嘉奖。1984年,大兴安岭行署人事局记大功一次;1987年,在扑火救灾工作中成绩突出,省院为其记三等功一次;1990年,被地区评为“三·八”红旗手;1991年,被地委机关党委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1992年,地委机关党委评为模范党务工作者,地委、行署评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1995年,地委嘉奖、地区机关工委授予模范党务工作者称号;1996年,地委为其记三等功一次,被评为全省检察系统优秀领导干部,地区政法委授予优秀领导干部;1997年,被地委嘉奖,荣获地区直属机关工委第二届“十佳”公仆提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