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华 刘淑华 女,1958年7月出生,黑龙江省伊春市人,197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政工师,现任行署民族宗教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975年8月,在阿木尔林业局工程处参加工作;1977年12月,转为正式工人,分配到阿木尔林业局龙河林场,任团支部书记;1979年1月,调入地委办公室担任打字员、文书;1990年11月,任秘书科副科长;1993年3月,任政工科副科长、党总支副书记;1994年7月,任政工科科长;1999年1月任现职。刘淑华政治觉悟高、党性强,思想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联系群众,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在地委办工作期间,多次撰写全区党委办公系统文件处理的指导性文件下发全区。其中《关于减文控会减少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规定》,获地区优秀文稿二等奖。在政工科工作时,她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加班加点地工作,独立完成了政工职称晋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工工资套改、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制定以及公务员过渡的系列工作。对于党务工作,她尽职尽责,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使党组织的战斗力得到有效的发挥,多次被地直机关工委评为先进党组织。1998年1月,她被地委抽到地区促农工作队办公室工作,出色地完成了促农工作任务,被评为地级促农工作先进个人。担任行署民族宗教局副局长后,她刻苦学习,开拓进取,率先垂范,面对宗教工作的现状,多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提出对策。组织开展了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和创建“文明宗教活动场所”、“模范清真寺”活动,其中年检合格率达100%,塔河清真寺被省伊斯兰教协会评为“模范清真寺”;妥善地处理了宗教信访问题;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1986年以来,她3次被评为地林直机关”模范工作者”,4次被评为“优秀党员”,2次被评为全区“三八”红旗手,全区“档案工作先进个人”。1992年被评为全区“保密工作先进个人”;1995年被评为全区“人事系统先进个人”;1996年被评为“全省保密先进工作者”;1997年被评为全区“爱岗敬业好主人”,同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受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