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文静 毕文静 女,1968年8月出生,吉林省双辽县人,大学文化,现任松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1987年6月,参加工作,任塔河县人民法院出纳员、助理审判员;1994年9月,调任松岭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1996年9月,任松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1998年5月,任省女法官协会松岭区法院组组长;1999年11月,任松岭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毕文静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工作中,兢兢业业,不辞辛苦。任民事庭长后,案件结案率均达百分之百,无改判案件,无错案。在审理一起正在服刑的被告人离婚案时,她不顾正患感冒的病体,前往泰来监狱劳改五分场审理此案。为追索子女抚育费案件的当事人母女提供御寒衣物。为原告朱某索要医疗费一案,她带病驱车5个多小时,行程200多公里,到金矿开庭审理,终于使被告拿出一万元的医疗费。面对当事人因各种原因送钱、送物的情况,她更是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多次拒礼、拒贿、拒吃请,依法办案,不贪赃枉法。毕文静任民事庭长后,民事庭很快从一个积案多、上访多的落后庭转变为一个先进庭。1996、1997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大兴安岭地区法院系统先进庭,她也被地区政法委评为“学东莱,创建人民满意的政法基层单位”活动的先进个人,连续多年被松岭区法院评为先进个人;2000年3月,被省高院、省法官协会、省女法官协会授予全省“十杰女法官”提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