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民 张东民 吉林省农安县人,生于1942年11月,197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初中文化,经济师,现任漠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1958年8月参加工作,在伊春市伊东林业局新兴林场任过通讯员、检尺员、出纳员,1964年6月任伊春林业局工程公司保卫股科员,1966年1月任四川省渡口市金沙江水运保卫科科员,1974年12月任新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债股股长,1976年11月至1982年6月任新林林业局物资科副科长、科长,1982年7月任新林林业局红林林场场长、党委书记,1986年9月任新林林业局副局长,1987年7月任漠河县委常委、第五届人民政府副县长,1993年7月任漠河县委常委、第六届人民政府副县长、西林吉林业局副局长,1997年9月任漠河县人大党组副书记,1997年11月当选为漠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任人大党组书记。张东民在大兴安岭工作26年,他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善经营会管理。在担任新林林业局红林林场场长期间,木材生产量占全局1/5,利润占全局1/4,林场多次被评为省、地先进单位。他坚持原则,善于协调,处处为人师表。在担任漠河县常务副县长的十多年中,他以大局为重,全力协助县长工作,在重建家园、恢复生产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全县社会稳定,走出“两危”和产业结构调整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善于学习,勇于探索,具有很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他很快进入角色,较好地解决了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问题,使县人大工作跃上了新台阶。撰写多篇理论文章,具有很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其中《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实效》在省《法治》1999年第10期发表。由于工作业绩突出,先后受到国务院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指挥部的表彰和省委、省政府表彰,三次被评为地区先进工作者,连续三年被评为地区优秀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