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荣良 陆荣良 1957年3月出生,黑龙江省肇东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现任阿木尔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75年10月,在阿木尔林业局工程处参加工作;1978年9月,入大兴安岭技工学校学习;1980年10月毕业后,在阿木尔林业局机修厂工作;1981年8月起,历任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刑庭书记员、法警、民庭助审员、告申庭庭长、审判长;1995年10月,任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1997年9月任现职。他热爱法律工作,自从迈进法律的大门,就坚定了忠于法律、不徇私情、依法办案、维护法律尊严、为老百姓申张正义的执着的人生追求。审结各类案件400余起,无一错案。1997年9月,他根据组织需要,调到阿木尔检察院任副检察长工作,主抓全院的检察业务工作。1998年至1999年,在他的亲自指挥和参与下,侦破了阿木尔地区有史以来最大的公安局出纳员携款潜逃案和社会保险局局长受贿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1999年,公安机关移交一起批捕的故意伤害案,检委会委员多数同意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但他根据案情进一步深入分析,结合所学的法律知识,认为该案定性不准,应定为寻衅滋事罪。最终起诉到法院,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作出犯罪嫌疑人有罪判决,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案。在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上,他始终以身作则,努力工作,积极维护班子的团结。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协助班子成员抓其他工作,使全院的班子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1997年与他人共同撰写的《浅谈影响执法工作的内部因素》一文,荣获大兴安岭地区法院系统调研成果三等奖,并在法院专刊上发表。1988年被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评为先进个人;1996年被评为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1997年被局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1998年被评为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1999年被授予全区劳动模范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