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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华

魏春华






  魏春华 女,鄂伦春族,1958年10月出生,呼玛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现任大兴安岭地区工商业联合会会长,省政协委员,省鄂伦春族研究会副理事长。
  1974年8月,呼玛县插队劳动,后到公路管理站当工人;1977年1月,在呼玛县、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族乡任团委书记、农林经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乡党委副书记、乡长;1987年10月,任塔河县民族宗教局局长、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族宗教局副局长;1998年6月,任现职。在工作期间,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尽职尽责,不图虚名,勤勉敬业,开拓进取,在各项工作中都取得了突出成绩。在鄂伦春族乡工作期间,组建了鄂伦春族林产公司,向省地争取到60万元资金和一系列优惠政策。带领鄂伦春族群众上山清林,使鄂伦春族群众的收入由人均110元跃升到754元,十八站鄂伦春族第一次出现了73家鄂伦春族存款户。增加中小学的投入,提高鄂伦春族学生助学金标准。任行署民族宗教局副局长期间,为发展全区鄂伦春族经济先后到各林业局、省政府、国家民委筹措到资金、农机具折款146万元。到地区工商联工作期间,凭着她对事业的追求,开拓创新的胆略,无私奉献的胸怀,与全国17个地市商会建起了工作联系,建立7个友好商会。积极参加了大兴安岭地区赴山东招商引资的前期工作,帮助会员企业销售产品金额达264万元。在全区实施“光彩”项目6个,投资金额168万元,安置下岗职工289人,资助特困生4人,扶贫人数154人。在繁忙的工作中,不辍笔耕,她撰写的论文《解放思想、突破禁区、加快鄂伦春族经济发展的步伐》、《观念的变革是改善鄂伦春族地区实现经济发展环境的关键》获省民族研究2等奖,《关于大兴安岭地区鄂伦春族逐户收入的调查》,为鄂伦春族的农业转产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由于她工作努力,政绩突出,多次被评为全国“边疆优秀团干部”、团中央十一大代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省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地区“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并被地委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