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奖励办法》
制定《奖励办法》
1999年3月29日,地区文明委全体委员会议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办法》,下发全区执行。《奖励办法》规定,从1998年度起,凡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单位、地级文明单位标兵、地级文明单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当年可兑现一次性物质奖励,奖金数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不含各种补贴)的120%、110%、100%、90%。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在文明单位创建中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可增发奖金,奖励范围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奖励金额不超过职工奖金的一倍。同时对奖励资金来源、奖励审批办法做了明确规定。《奖励办法》制定,调动了机关、企事业单位创建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全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