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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省政府和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文件精神,全区各级民政部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在全区财政比较紧张情况下,呼玛县、加格达奇区在1998年12月初开始实施;塔河县、漠河县于1999年6月初开始实施;呼中区、新林区、松岭区于7月开始实施。全区对1370个贫困户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发给117元生活费。
(郑宝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