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制度改革
1999年3月17日,松岭区(林业局)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私有化进程,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定下发了《松岭区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到2000年住房租金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4月1日,区、局按照以租促售的原则,再次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平均上调幅度56%,凡是1991年9月1日前出租和集资的公有住房一律为租金调整范围。每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月租金由0.45元调到0.80元,白块结构由0.30元调到0.50元,砖混结构楼房一楼由0.50元调到1.00元,二、三楼由0.75元调到1.20元,四楼由0.65元调到1.10元。对原集资的住房,4月1日起开始执行缴纳租金制度,租金标准为调整后的现行标准,本金不予退还本人,可用本金购买住房。原本金利息用以抵交以前住房租金。对社会户居住公有住房的住户,租金一律按每平方米1.40元,由房产管理部门与住户签订租赁合同进行收缴。用公房经商办厂的砖木结构平房每平方米月租金为3.30元。楼房租金为3.60元。对优抚户、救济户和部分困难等特殊条件的职工群众实行减、免、补政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对新建和腾空的旧公房实行只售不租。为鼓励职工购房积极性,对林业局所欠发的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及医药费可用于抵交购房款。优惠售房价格截止到2000年末。
(徐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