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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教师“待下岗”制度

实行教师“待下岗”制度



  新林区教科委对教师考核不称职,所教学科成绩低下,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保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实行“待下岗”管理。他们对1999年的毕业生和1998年未聘待提高的2名教师进行了上岗前培训。通过培训,合格9人,不合格4人。其中,不合格人中有3人被列为“待下岗”人员。8月,又在教师中实施了岗位聘任制,有30名教师在岗位聘任制中落聘,被列为“待下岗”人员。在此期间,“待下岗”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支付工资,停发其岗位津贴。同时采取骨干教师指导、听课、自学等形式,限期整改、提高,学校定期考核。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提高或改进,托管到劳动服务中心。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