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招商引资引荐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引进资金用于本地区经济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引荐人),经过确认后,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行署招商局组织实施,行署财政局、计委、经贸委、科委、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和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条 引进无偿资金供我区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按实际到位金额的多少,给予奖励:引进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奖励20%;引进 50至100万元(含100万元),奖励 25%;引进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奖励30%;引进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5%。
第五条 引进有偿无息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使用期在 1年、2年、3年以上的,由受益单位分别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2%、3%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按低于银行基准利率部分的50%乘以到位资金和使用年限计算,一次性奖励给引荐人。
第七条 引进资金的利率与银行同期利率相同或高于同期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供我区支配使用,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引进独资办企业或来我区独资开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由行署或林业集团公司按资金实际到位额的1.5%给予奖励。
第十条 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来的、非正常拨入的资金,视同引进资金。其奖励标准与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对照执行。
第十一条 引进合资合作项目,以外办方投资实际到位金额为依据给予以下奖励:以资金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以设备投资的,由行署招商局会同科技和资产评估部门确认后,按实际投资额的0.5%;以技术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至0.8%由行署、集团公司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独资、合资、合作项目属于环保项目、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和其它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在原奖金数额的基础上再增加30%给予奖励;引进资金每超 1亿元的(包括1亿元)在原奖金数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商标入股,使企业盈利或减亏的,由受益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5%给予奖励。其高新技术由地区科委、招商局共同认定。
第十四条 引荐高附加值项目的,由受益企业按该企业达产满1年税后利润的80%给予奖励。其高附加值由地区财政、财务和招商局共同认定。
第十五条 为我区企业引荐技术、管理人才,并使企业经营状况有明显好转,由受益企业按当年新增税后利润或减少前年度亏损部分的10%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向区外国内引荐我区企业承揽承包工程的,由受益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2%,引荐劳务合作的,按1%给予奖励;向国外引荐我区企业的,分别增加3%和1%。
第十七条 为本地区外贸企业引荐国外客户并促成进出口贸易的,由受益单位按合同总金额的3%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推销行署或林业集团公司公布的滞销产品,由受益单位按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本地区企业股票上市或发行债券的有功人员,给予融资总额 0.3%的奖励。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引进商品流通领域中的新建企业和各类专业市场中新的较大经营业户的,由行署按该企业注册资金的1%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 后,按完成额的2‰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做为得奖单位招商引资活动经费(也可作职工奖金、招待费、礼品费等,不受财务制度限制),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财务承担。
第二十二条 奖金申领、审批程序
——引资人填报领取奖励申请表,受益单位签属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行署招商局。
——行署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到位资金性质,数额,确定奖励标准后报行署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
——受益单位按领导小组审批数额将奖金汇至招商局帐户,由招商局足额发给受奖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行署招商局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引荐人获得奖励后,引荐标的在3年内调出或者变相调出本地区的,由行署招商局追回全部奖金。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颁发的奖金免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行署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