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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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 被告人李强,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 汉族, 初中一年文化,无职业,住松岭区大扬气镇。2000年6月21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松岭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29日松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6月20日21时许, 李强在家中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刘喜梅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李强用自行车打气筒朝刘喜梅头部连打两下。将刘打死后,又用皮腰带勒刘的颈部,用棉被将刘的头蒙上。李强自杀未遂。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刘喜梅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夏希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