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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继续坚持地、县(区、局)、乡(镇、街道、林场)、村(工段、居民委)、屯(居民组、生产班组)党政主要领导和负责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者的“双五长”负责制。 “双五长”自觉履行第一责任者职责。 地委、行署与各县、区、局(公司);各县、区、局(公司)与乡镇(林场、街道);乡镇(林场、街道)与基层单位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 378份。 地、县、乡三级收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保证金70余万元。地、县两级党委、政府每季度研究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地、县两级兑现责任状372份。表彰奖励先进集体267个、先进个人679名。              
                                    (宋东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