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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人身保险

矿工人身保险



  [矿工人身保险] 按照《煤炭法》第44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在保险公司为井下工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1998年开始与地区保险公司配合,联合下发《大兴安岭地区煤矿井下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规定各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工作,为井下矿工办理保险业务,将参保人员登记造册报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对不办理井下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煤炭管理部门将依法封闭矿井,取缔生产资格。矿山企业参保率达 85%以上,1998~2000年保险公司理赔3起,保障了矿工的切身利益。                       (高晓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