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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招商引资政策

修改招商引资政策



  [修改招商引资政策] 为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外来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对1999年颁布的《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进行修改和充实。将原来优惠政策的10条37款改为40条,其中对原来违背国家税法、无法操作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减免税和“先征后返”条款改为以财政补贴的形式给予优惠。根据上年招商实践,年初开始,向各县、(区)林业局布置对项目册的完善和整理工作。经三次反复,删除原来较陈旧的项目,增加一批较有操作性的项目,在“哈洽会”前完成包装,为参加各种招商活动提供保证。            
                                    (孙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