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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继续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采取专项推进的办法,城市救济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截止年底,全区保障各类低保对象1482人,其中,呼玛县79人,塔河县444人,漠河县311人,新林区121人,呼中区143人,松岭区139人,加格达奇区245人。中央匹配的56万元,省匹配的30万元,行署财政和县区财政匹配的124万元全部到位,全区城镇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郑宝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