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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改革

医疗保险改革



  [医疗保险改革] 呼中区人民政府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制定《呼中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从2000年4月1日实施,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比1996年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有较大的改变。1996年企业为职工缴纳医疗费是职工工资总额的8%,此次下降到6%,下降两个百分点;职工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1996年的本人工资总额的1%增加到2%,职工个人承担医疗费的比例上升1个百分点;限制职工门诊医疗费的核销额度:45岁以下职工、 45岁以上的职工、退休职工分别核销的标准为本人工资总额的3%、3.2%、3.3%,多余的门诊费不能核销;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超过400元以上,根据诊断书及复写处方按65%的标准,年核销额不超过2000元。经过财务人员审核药费单据,严格把关,对票据有涂改痕迹的、没有财政部门票据检印章的一律不予核销,查实假票据一律作废,有效地控制了不合理的药费支出。(李清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