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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民族工作会议精神

贯彻民族工作会议精神


【贯彻民族工作会议精神】  2001年2月12日,中共大兴安岭地委第3次常委会,听取了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传达及贯彻意见的汇报,会议决定:召开全区民族工作会议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地委、行署出台《关于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成立“地区迎庆鄂伦春族定居50周年工作领导小组”,着手筹备庆祝事宜。全区各乡、镇、林场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民族宗教工作。行署民族宗教局增设综合科,增加2个行政编制。从2001 年开始,将宗教业务费1.5万元、民族教育补助费4万元列入行署财政预算。
                                   (涂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