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
银行业监管
【银行业监管】 2001年末,全区共有银行机构143个,其中农业发展银行2个、工商银行44个、农业银行1个、中国银行7个、建设银行39个、邮政储蓄机构50个。在具体监管中按照审批权限,依法批准撤并金融机构6个、迁址12个、储蓄所升格分理处5个、开办外汇业务1个。依法核准12名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撤并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予以全区通报批评。根据年度制定的“抓降减亏”指标,加强了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测考核。通过约见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及时反馈指标考核情况及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等,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制定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关于辖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指导辖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落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责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实现降低不良贷款比率、减亏增盈目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全年共对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8次,提出整改建议27条。
(周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