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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用工制度
改革用工制度
【改革用工制度】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农金体改办《“三定”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区联社于 2001年4月进行“三定”工作的运作,对于不适应岗位工作且本人原意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法律公证。对有意调离信用社的员工,联社同意调离。
(张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