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规定》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规定》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规定》】 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全区实际,反复征求地区领导及土地、工商、税务、金融、建委、工会等有关部门意见,经6次修改,形成了包括如何为私营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私营经济参与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享受的政策、对下岗职工和残疾人从事私营经济给予扶持等七个方面共52 条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于3月份经行署批准下发全区实行,为发展私营经济提供政策保证。
(朱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