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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200年6月24日)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改革。为了在全区范围内切实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0]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和《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借鉴呼兰、甘南两县的试点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以努力做到“三个确保”为基本工作目标,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乡镇机构及农村各项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基本原则:
  (一)调整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
  
  (二)妥善处理改革力度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三)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公平税赋、合理负担;
  (四)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工作,确保农村稳定;
  (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相信和依靠农村干部、群众搞好改革。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
  (一)三个取消。一是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五项乡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级道路支出,由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村级道路修建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具体管理按《关于将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五项事业支出分别纳入县、(市)、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执行。二是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三是取消屠宰税。具体按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执行。
  (二)一个逐步取消。即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区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全区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原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2002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最高不超过 7个和13个,2003年不超过 5个和10个,2004年不超过4个和6个,从2005年起全部取消。“两工”取消后,村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应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村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全区农村筹劳一般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 8个标准工日;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增加筹劳,根据“群众需要、群众自愿、群众决策、群众受益”的原则,每个劳动力每年用工最高不得超过15个标准工日,并不得固定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随着“两工”的逐步取消,对出现的资金缺口,算账后另行予以明确;村级小型水利设施维护,由村民“一事一议”解决。今后,无论哪级政府和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都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不留资金缺口,不能再要求农民出资出劳搞配套。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运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除此之外,农村劳动力应实行自愿有偿使用。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农村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两项调整。一是调整农业税政策。 (1)重新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农村严格以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和村机动地为依据,决不能重新丈量土地。在农民认可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由县级党委、政府批准,可以对个别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个别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以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为计税面积。对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水冲沙压不能继续耕种的和经国家批准并已签订合同的退耕还林的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面积;对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面积。农民承包土地面积调增调减,由农户提出申请,村、乡(镇)审核、汇总后,由县政府审批。以县为单位,调减、调增面积不超过5%的,要经行署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税改办备案;超过5%的,经行署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税改办联合审批。农民承包地的调减、调增,要落实到村、到户。要妥善解决历史上遗留的“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问题。改革后,不允许保留不征收农业税的机动地、预留地等。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方案,明确改革前已经长期发包的机动地、预留地在改革后的农业税缴纳问题,明确纳税主体。对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必须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计税面积划分旱田、菜田两个地目。县、乡两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分村按户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台帐,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土地台账和征收任务应同步调整。 (2)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常产以1994~1998年5年间各种农作物折算主粮 (玉米)后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具体按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与其他农作物的价格比,将其他农作物产量折算成主粮产量,以折算后的主粮亩平均产量为当前农业税计税面积平均常产。旱田、菜田按地目分别核定常年产量。对核定的计税常产要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征求农民的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否则,上级不予审核、审批。(3)合理调整税率。全区农业税税率为7%。(4)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以现行省政府确定的玉米(标准品)收购价格 0.84元/公斤为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今后,如市场玉米(标准品)收购价格与现行农业税计税价格之间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主粮价格保持不变。各县、区农业税的具体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计税税率和减负幅度,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要分类测算到乡、村,并落实到农户及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农民同等税负水平征收,不征收农业税附加。具体征收管理按《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试行办法》执行。二是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继续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取消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适度进行调整。具体征收管理按《黑龙江农业特产税征收试行办法》执行。
  (四)一项改革。即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村干部及误工人员补贴(包括计划生育、卫生保健、畜牧防疫、治安保卫、群团工会,集体资产管理等因公误工人员)、 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有条件的要继续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原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其比例为农业税 (正税)的20%。报经省政府批准,保持长期稳定。全省村级标准支出确定为4万元。每村每年收入不足4万元的,一般由财政补到4万元。为了鼓励行政村区划调整,以县为单位,用每村每年标准支出4万元和按省政府确定的减少 20%后的村数,计算出村级标准支出总额,与改革后农业税附加收入的差额部分,由省级财政补助到县财政,总额包干使用。对于并村后,农业税附加和补助有结余的,不能全部花光,要留作以丰补欠和有计划地偿还村级债务,发展集体公益事业等。对丰年的村级收入,要留出10%~20%的资金,以备灾年开支,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待留到村级正常支出的80%以上时,可不再继续留。农业税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实行“村用乡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今后,哪个部门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由哪个部门负责开支会议、培训费,村办公经费不予安排。改革后,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方式讨论决定。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2元,具体上限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并不得固定收取。“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的,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并务工经商、专业养殖的农村居民,可以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按不超过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由村委会向其收取资金。这部分农村居民也要参加村民的“一事一议”,承担筹劳义务。所筹两项资金分别纳入村级经费和“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管理使用。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农村范围内筹资酬劳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农业税及附加采取征收代金或“实物送交、以款结算”的办法,具体征收方式,由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县、乡、村干部应加大销售服务力度,帮助农民寻找市场,加快农产品销售,以保证农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乡、村协助征收或粮食等部门在收购粮食等农副产品时予以代扣代缴。
  改革后,以县 (区)为单位农民总体负担水平要比改革前减轻原则上不低于20%;原来负担较轻的地方,也要减负,要做到改革后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总和低于1997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村提留中公益金和管理费等5项之和。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触及深层次矛盾的重要工作,必须综合采取得力措施,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清理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涉农收费,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中央和省政府明令废止的收费、集资文件和项目一律取消,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对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物价和农委等部门报经省政府审批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主要涉农业收费项目、标准、征收范围,做到家喻户晓,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地要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对农民提供有偿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农村生产生活用电、用水按规定价格执行,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关于在税费改革中彻底清理面向农民征收各种收费的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有令不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对在改革中不顾大局、违反纪律、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
  (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一是要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撤并乡镇和乡镇机构人员精减分流工作,努力取得“减事、减人、减支”的实际效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人为地要求上下业务对口,不得干涉地方机构设置、人员去留和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具体工作要按照《大兴安岭地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和《黑龙江省乡(镇)党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及人员分流安排的实施办法》执行。二是认真解决靠收费养人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农村改革要求,认真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采取坚决措施清退多余人员,决不允许收费养人问题继续存在下去。三是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各县(区)、乡镇政府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的意见》要求,积极调整教育布局,适当集中办学。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与乡镇、行政村区划调整工作统筹考虑,要按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中小学的师生比例,优化教师队伍,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对富余人员予以辞退或待岗分流。四是调整村级组织,精简村组管理人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符合撤并条件的村继续予以撤并,从严掌握配备村干部,提倡党政干部、村组干部交叉任职,具体按省政府《关于调整村级组织和管理人员的意见》执行。合理确定村干部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标准,取消村级招待费,具体按省政府《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暂行规定》执行。
  (三)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各地应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赋予县、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由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经常性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开支,乡镇财政和村级组织不再承担经常性的办学开支,以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地区财政要将省财政给予我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统一规则、公开合理、公开透明等原则,通过规范的测算办法,对改革后地方出现的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县、区财政也应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以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所需支出的需要。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办法》执行。同时,要健全和完善县(区)、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区)、乡(镇)之间分配关系,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教育事业费上收到县部分除外)原则上全部留归乡镇。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各乡镇政府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按量入为出、勤俭办事、勤政为民的原则理财行政。严禁报刊摊派征订,村级公款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清理整顿交通通讯工具、吃喝招待等方面的支出,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无偿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农村债务问题,各地要结合税费改革继续探索解决办法:一是要摸底数,理清债务关系;二是坚决扼制债务的增长;三是彻底取缔高息抬款,立即停止高息;四是根据条件积极组织偿还债务;五是积极探索化解债务的办法,农民不能用债权抵顶农业税及其附加,村集体欠农民的债务,应在化解村集体债务中逐步解决。具体按省政府《关于妥善处置乡镇债权、债务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执行。对历年形成的税费尾欠,要按照“核清、公布、认可、逐步还”的原则,妥善予以处理,清回的税款归还国库,首先用于偿还乡镇债务,清回的收费尾欠也要首先用于还债。各地要加强乡镇及村级财务建设,培训财务人员,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改革村级财务管理。具体按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成为调节和规范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收入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是农业税收的执法的主体。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征收执法的主体和责任,必须严格按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时间、步骤
  农村税费改革与撤乡并村、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等项农村重点工作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必须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相互促进。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总体部署,结合全区实际,今年,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02年6月):修订方案,培训干部。 县、区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及本《试点方案》,结合当地实际,修订和完善本地的《实施方案》,复核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和减负幅度等主要数据。各县、区要将经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和主要数据,于6月25日前报行署审批(抄报地区税改办)。同时,逐级培训干部。
  第二阶段(2002年7~8月):开展宣传教育并把税收任务落实到户。一是在全区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宣传农村税费改革;二是把改革后的税收任务按政策要求落实到户,并向农民发放《纳税通知书》。
  第三阶段(2002年9~12月):组织实施征收。 各县、区根据省政府审批的方案,10月份开始按新税制启动秋征,12月30日前完成全年税收任务。
  深入进行各项配套改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穿插安排,全区不做统一规定。
  第四阶段(2003年1~2)月:检查、验收。秋征收任务完成后,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对下级的农村税费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实现“三个确保”是检验农村税费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致。具体检查验收的标准:一是农民负担切实减轻,达到了规定的减负标准;二是干群关系得到了改善,绝大多数农民群众比较满意,上访事件明显减少,农村社会稳定;三是征收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纳税意识普遍增强,基本完成了征收任务;四是各项配套改革进展顺利,收到了预期效果。各县、区要向上逐级报告工作总结,最后形成全区总结材料报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具体按照《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体安排》执行。
  各县、区要根据行署统一规定的实施步骤,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分段实施计划,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如期完成。
  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农村税费改革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大事,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就我区而言,虽然农业人口和土地面积较少,但关系我区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搞好农村税费改革,有利于农村的稳定,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农业应对加入 WTO的挑战,对实现我区的“富民强区、二次创业”战略目标,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地的精神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理解加快农村税费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是农村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必须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下定决心,强化措施,扎实工作,积极推进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确保达到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要求。改革的成功与否,关键在县、区。县、区委书记是这次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县、区长是直接责任人。县、区领导要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并建立起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指导督查责任制。 具体按照《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责任制》和《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督查管理办法》执行。
  (二)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专司此项工作。地区派出的指导督查巡视组,要在所巡视县、区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县、区、乡对下一级必须全面派出指导督查组。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检查指导。要高度重视改革过程中的农村稳定工作,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信访接待组,认真听取民情民意,耐心宣传政策,及时化解矛盾。切实防止群众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三)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各地要按照中发[2000]7号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和本《试点方案》要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新矛盾、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力求对此能给予科学的解释和合理的说明,尽量把矛盾消化在改革实施之前。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并做好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的推进工作。
  (四)部门配合,协调动作。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行署各部门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试点工作。要适应改革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方法和有关政策,要善于从全区全局的高度审视和处理本部门的工作,用改革的思路推进工作,以确保改革的健康发展。各县、区、乡(镇)的各业务主管部门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协调动作,保证改革顺畅进行。
  (五)加强征管,规范征收。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制定征收操作规程,从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入手,为广大纳税人纳税提供方便。要向农民发放《纳税通知书》,严格各项社会减免和灾欠减免的审批程序,减免结果要向农民公布,增强税收透明度。进一步教育广大农民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同时要强化税收保全措施,确保国家税收依法足额及时征收入库。各地要加强农业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征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建立完整规范的征管体系,为农业税收征收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
  (六)搞好宣传,抓好培训。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省将开展致全区农民一封公开信、向每户农民免费发放一本宣传手册、每个村屯张贴一张《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公告》、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宣传报道、组织农村基层党组织上一堂税费改革专题党课、编印一本《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汇编》、利用农村电视网络做一场宣讲报告等“七个一”活动,各县、区、乡也要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内容、政策和目地,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这项改革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让农民既增强纳税意识,又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按《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宣传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执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各级指导督查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准确地掌握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0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