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建立内蒙古阿尔山等11个省(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建立内蒙古阿尔山等11个省(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建立内蒙古阿尔山等
11个省(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建立阿尔山自然保护区的请示》(内兴林局字[2002]67号)、《关于建立满归阿鲁自然保护区的请示》(内兴林局字(2002)73号)、《关于呈报建立黑龙江完达山东北虎等处自然保护区的请示》(黑森资字[2001]362号)、 《关于建立黑龙江翠北自然保护区、黑龙江南北河自然保护区的请示》(黑森护字[2002]71号、 《关于申报建立岭峰、双河等六个省(部)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大林集资[2002]3号)收悉。 为了进一步加强东北国有林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同意建立内蒙古阿尔山、内蒙古阿鲁满归、黑龙江小兴安岭天然樟子松林、黑龙江库尔滨河湿地、黑龙江翠北、黑龙江南北河、黑龙江岭峰、黑龙江双河、黑龙江多布库尔、黑龙江北极村、黑龙江绰纳河等11个省(部)级自然保护区。
以上保护区成立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自然保护区办理林权证、勘设区界,设立明显的宣传和标示标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得进行生产性活动;缓冲区只能用于科学监测和考察研究;实验区可以按照保护区管理规定,有组织的开展生态旅游活动。请你单位切实加强对保护区管理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落实有关经费,充实保护人员,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的建设好和管理好各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
附件:内蒙古、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自然保护区批复表
200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