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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五条标准”量化实施细则

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五条标准”量化实施细则



                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
               “五条标准”量化实施细则
  1、“各级组织机构落实”方面:
  (1)各级防火指挥部,在现有防火组织机构的基础上, 要特别加强基层的防火组织机构建设,乡、镇、林场、经营所的指挥部都要由行政一把手担任总指挥,由同级副职担任专职副指挥;要吸收公安、驻军、机关、厂矿等主要企事业单位领导人为防火指挥部成员。
  (2)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组成人员必须由有关单位的一把手参加, 指挥部成员都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防火工作,充分发挥其部门优势,促进各项防灭火措施的落实到位。
  (3)地区和各县区局防火办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不仅要配齐配全, 而且要建立定期轮训制度,加强学习和培训,使其掌握防灭火理论知识与实际的防灭火经验,做到人员高效精干。森林防火专职指挥、防火办主任、防火办副主任、扑火队长、指挥股长、预防股长、计算机管理和操作员(至少一位)都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且有一定的防火工作实践经验。各乡、镇、场、所的防火办也要配备业务过硬、责任心强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4)按建制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专业扑火队员年龄要保持在18~40岁之间,超过 40岁的队员自然更替,并妥善安置。扑火队员要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一年进行两次体检,对身体状况较差不适宜从事扑火工作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调换岗位。
  (5)要按照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配齐防灭火人员, 不得随意削减防火办和专业森林消防队编制,要配齐配全人员,不得挤占防火编制。
  (6)从事防火的各类人员不得随意频繁调动, 必须保证相对稳定,对防火办领导班子的调整应该征得上级防火指挥部的同意。
  (7)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例会制度,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部署森林防火工作。
  (8)林区内从事农业、黄金、勘测、营林、矿产、旅游、驻军、 交通运输和建筑施工等单位及其它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要设立群众骨干扑火队,并服从当地防火指挥部的领导。
  (9)从事野外生产作业的单位,在野外生产作业期间, 也要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并由专人负责。
  2、“责任到人”方面:
  (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是本地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防火指挥部副指挥(包片领导)对所分管的防火责任区要分片划段, 分别落实防火责任人;防火指挥部成员要随主管战线的副指挥共同承担责任区的防火责任,认真完成森林防火指挥部部署的任务。
  (2)各级包片领导都要与所在森林防火指挥部签订防火责任状, 与所承担责任区的防火第一责任人同奖同罚。进入春、秋两防,各级防火责任人要深入本责任区检查指导工作。戒严期内,各级包片领导(包括地级包片领导)要始终驻守责任区,全力抓好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戒严期不结束,未经批准不能撤回。
  (3)公安干警要提前介入、始终介入森林防火工作,实行 “三包”,包村(街道、林场)、包人、包林。要加大火案查处力度,提高火案侦破率。全区“第一把火”和各县区局“第一把火”的破案率必须达到100%,防火戒严期内的破案率必须达到 90%以上。在未破案前,县区局一把手每天必须向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汇报一次破案情况;所在县区局的公安局长每天要向地区公安局长汇报一次;地区公安局长每天要向地防指总指挥汇报一次。
  (4)对森林火警、火灾的肇事者,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要从重从快公开处理。 各新闻媒体要给予全社会暴光。
  (5)管护专业户要全面落实防火责任,在谁的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警火灾, 谁就下岗并视情况,追究责任。了望人员因工作失职未能及时发现火情并及时上报的,要给予下岗处理。入山岗卡和巡逻人员对其所负责的防火责任区,因其工作失职而出现火险隐患或发生火警火灾,要进行下岗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6)要全面落实宣传教育责任制。 对宣传教育对象未落实宣传教育责任而引发火警火灾的,不仅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还要追究宣传教育责任人的责任。
  (7)各级党、政、工、青、妇、企事业单位都要落实好森林防火责任和任务, 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并要积极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防火承包责任。
  3、“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各地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纳入当地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对未纳入的,或纳入后未按规划实施的,或按规划实施而挤占挪用防火专项资金的,要逐级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2)严格执行防火资金投入计划,不准挪用、串用和占用防火资金,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4、“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方面:
  (1)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费用必须纳入林业集团公司预算和各地的财政和财务预算;
  (2)地区下达的林火预防经费必须保证足额投入到防火建设上, 对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3)除地区投入外,各地必须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保证防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4)在扑救经费上,各地必须按照“大局100万,小局50万”的要求,落实扑火“储备金”,并设立单独帐户(或直接存入当地防火办帐户)。
  
  (5)要保证防火设施设备完好,并保证有足够的防扑火物资储备。 防扑火的物资和设备不得随意占用或挪作他用。
  (6)扑火费用由火灾肇事者和肇事单位支付;火因不清的, 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承担;扑打地区以外烧入我区境内的山火的费用由地区承担。
  5、“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方面:
  (1)地区要建立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重点火险区要建立战区森林防火指挥部,12个县(区)局要分别建立森林防火分指挥部,形成布局合理的森林防火指挥体系。
  (2)各地要划分火险区,建立扑火组织机构,制定比较完善的扑大火预案, 对每个战区的森林防火指挥、兵力布防、机具装备配备都要细化,并根据火灾程度确定扑火人员和机具投放数量。
  (3)发生火警,由责任区内副处级领导深入火场指挥扑救工作。 发生一般性火灾,各包片副地级领导扑救工作,县区局一把手必须到火场参加指挥扑救工作。火场出动兵力、出动人员、火场指挥领导级别要随时报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地防指批准。
  (4)在扑火工作上,要坚决坚持 “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原则,同时要坚持森林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打山火为主、群众扑火队清理火场的方法。对舍不得用兵、贻误扑火战机、使小火酿成大灾的要追究责任。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200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