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保证我区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国务院第271号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金的来源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户口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须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及各大中企业承担。
根据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署、林管局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匹配原则是:
(1)呼玛县和韩家园林业局、呼中区、加格达奇区和加格达奇林业局及行署、 林管局的直属企业,除省专项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地区财政和以上各县区各承担50%。
(2)漠河县、塔河县、松岭区、新林区除省专项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地区财政承担40%,县区政府和直属企业承担60%。
(3)各企业的补助资金在企业福利费项下列支,由各县 (区)民政局根据低保人数、标准分别下达上缴补助资金计划。各企业将上缴补助资金全部上缴到当地民政局“低保资金专户”,然后由民政上缴到县区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希望各单位把低保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按季度上缴资金,必保我区不出现一个因生活困难吃不上饭的家庭。
二、保障金的使用
保障金专项用于保障生活水平低于保障线的城市居民的生活,必须专款专用,由各县区民政局按时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和挪作它用。
三、保障金的监督
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保障金的发放和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1)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 对申请领取保障金的人员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设立公开栏,张榜公布本辖区内保障对象名单、家庭收入状况、保障标准、补差金额、发放时间、享受优惠待遇等内容,以接受群众监督。
(2)对保障金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基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每季度对领取保障金人员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发现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停发保障金,并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经常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定期做好清理、对帐工作。并接受审计部门对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20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