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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一、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
  在我区农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我区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维护我区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凡持有我区农村户口三年以上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800.00元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调查并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召集村民大会或村民议事会审查,并张榜公布。如果确实具备上报条件,由村委会向乡、镇政府进行申报。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然后在所属乡(镇)、村向社会张榜公布,同时,将最低生活保障补差人数及额度上报行署民政局。
  四、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享受金额等情况建立档案,档案要准确、齐全、规范。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逐级负责。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我区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年人均收入800.00元。
  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匹配原则
  根据行署、林管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地区财政承担50%,县区政府承担30%,乡镇政府承担10%,村委会承担10%。
  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县区民政部门要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审查,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及时办理停发、减发、补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时间
  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呼玛县的兴华乡已于2001年12月进行了试点,全区将在2002年1月份全面实施。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20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