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3月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地林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地区 “两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根据《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解督办要求的通知》(大农改办〔2005〕2号)精神,以及宋希斌专员在 “两会”中提出的“要进一步优化林业生产力布局,对生产任务较少或单一型林场予以撤并,场镇人口逐步和县区局址集中,实现生产布局合理化。”讲话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农村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要求,本着有利于精简机构,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优化小城镇体系,促进小城镇建设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大多数干部群众的意愿,积极稳妥地开展乡镇区划调整工作。通过科学合理地调整乡镇区划,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调整全区乡镇区划应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对特殊地理条件的乡镇和民族乡镇,应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以利于行政管理和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在搞好乡镇区划调整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行政村调整撤并工作,尤其是做好已撤并行政村的融合工作,要以强化中心村建设为目标,巩固并村成果,消化并村矛盾,尽快实现合并村的正常运转。
2.突出重点,加强城镇。以县城和中心镇为基础,撤并规模较小的乡镇,做大做强县城、中心镇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增强其聚集和辐射效应,推进城镇化的快速发展。
3.尊重历史,平稳操作。充分考虑历史沿革、自然地理、风俗习惯、行政管理等客观因素,尽可能做到整建制撤并,以减少资源、资产及债权债务等引发的矛盾。
4.优化布局,促进发展。有利于发展区域经济、特色经济、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业,加大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政治和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有利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调整目标和标准
根据我区地理环境、人口密度和乡(镇)、村现状,通过撤并规模较小、发展乏力的乡镇,扩大和强化县城和中心建制镇,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乡镇区划格局。
(一)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规模和标准
1.内地乡(镇)15000人以下。2.边境乡 (镇)2000人以下。3.少数民族乡(镇)原则不列入范围。我区的三个县全部按边境乡(镇)掌握。调整重点是涉农的十五个乡(镇)。
(二)关于乡镇政府驻地选址调整后乡镇政府驻地,应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充分利用条件较好的原乡镇政府驻地,并加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被撤并的乡镇政府房舍等设施,可开发用于教育、养老、文化等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全区乡镇区划和行政村的调整撤并工作于200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准备,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
地区成立乡镇区划调整工作办公室,各县、区也要成立乡镇区划调整工作办事机构。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宣传、人事、财政、民政、审计、农业、发改委、教育、公安、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作,整体推动。
(二)科学制定方案。乡镇区划调整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拟定;村调整撤并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在拟定方案时,要认真调研、充分论证,并做到上下沟通,充分征求广大干部群众意见。工作要严谨细致,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严格报批手续。乡镇区划调整方案经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村调整撤并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地区备案。
(四)严密组织实施。乡镇区划和村调整撤并方案确定后,由县、乡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在调整过程中,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取得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人心不散,社会稳定。要严肃政治纪律和组织、财经纪律,严禁突击提干、进人、私分公共财产等。要做好调整前的资产审核、审计工作,以防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