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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和完善宏观经济调控管理的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和完善宏观经济调控管理的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关于加强和完善宏观经济调控管理的意见
                 (2006年3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部门: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生态战略、发展特色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的总体部署,为有效规范区域经济宏观管理,维护政府宏观管理的严肃性,推进重点项目实施进程,实现“生态立区、工业富区、项目兴区、打造园区、富民强区”的战略目标,现对全区宏观经济调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中长期规划宏观指导作用
  1.以市场为导向,以理论创新和课题研究为基础,创新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坚持以项目为载体,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国家“先编规划、后审项目”的投资原则,没有纳入专项规划的项目,不予纳入总体规划,没有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均不予上报和立项。原则上,地区和县区都要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在编制经费上予以保证。
  2.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制度。要注意倾听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改进规划评估论证的方法,原则土地区和县区都要成立规划编制专家咨询委员会。
  3.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必须以真实可靠、科学全面、丰富翔实的数据为基础。对全区各种可开发利用资源,特别是具有独特性、脆弱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资源情况进行重点调查。依据资源调查结果,划定资源严格保护区、保护性开发区、重点开发利用区,实行统筹规划和有计划地开发。
  4.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时间为下一个计划期前 2年。主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其中规划纲要是指导性的。全区中长期规划经行署和林业集团公司审定后,提请地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下发全区执行。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改变。规划实施后,应视情况在中期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提出调整修订草案。草案由原编制单位提出,经原审批单位审议批准。
  二、加强年度计划综合管理
  1.年度计划的编制要以中长期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为依据,要与现行的国家政策和上年度计划相衔接。编制的约束性计划主要有年度目标考核计划、省考核地市领导班子经济工作实绩指标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产品运输计划、公路养护费用计划、社会保障计划、林业生产建设计划等。其他需编制的约束性计划要由各行业部门提出,经行署发改委或林业集团公司计统部同意,报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审定。
  2.年度计划要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在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专业部门的意见,征求基层和人大、政协的意见。进行修改后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分别上报行署发改委、林业集团公司计统部进行综合平衡和调整后,下发各县、区(局)征求意见,再由各县、区(局)确认后上报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批准执行。
  林业综合生产计划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采伐限额、“三总量”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进行逐级编制,并以此为基础编制林业综合经济计划指标。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采伐限额和育林基金指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林业指令性生产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采和缩小营造林规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更改。对超计划指标采伐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3.约束性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实施,如无特殊情况,—般不进行调整。如需调整,须由行署发改委或林业集团公司计统部与主管部门协商后,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方可调整。其中对涉及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指标或考核指标的,要在国家和省同意后才可调整。
  4.建立计划执行联系会议制度。按月份、季度开展经济分析。各行业部门、县、区(局)要分别于月(季)报告期结束后 5天内向行署发改委上报计划完成预测指标,特别是省委考核指标。要形成定期检查制度,每年于年中和年末各开展—次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预测,全面掌握工作进度,了解计划落实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情况及时调整。
  5.年度计划的考核由行署发改委和林业集团公司计统部牵头,统计及有关行业部门配合。考核的结果做为年度目标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1.年度投资计划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省有关文件执行。年度固定资产计划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区(局),各县、区(局)要严格按照地区下达的投资指标执行,并将每月指标完成情况、采取的措施、存在问题和原因、下步工作措施等分析情况上报到行暑发改委和林业集团公司计统部。
  2.政府各类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必须纳入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包括国家、省、地及县、区(局)投资的交通能源、矿产资源、农业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城市建设、林业非经营性投资、森林防火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以及林业企业的各类专项资金,由行署发改委和林业集团公司计统部提出安排意见后,报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审批。
  3.各县、区(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必须纳入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政府担保的各类贷款项目,以及国有企业使用银行贷款项目,必须报行署和林业集团公司审批。未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不得拨款,金融机构不得为项目安排贷款。
  4.行暑发改委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林业集团公司计统部负责集团公司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并纳入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四、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1.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管理。一是做好项目收集工作,按照行署下发的《大兴安岭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地区项目储备库。将项目开发、储备工作列入各县、区(局)年度工作任务。对完成任务较好单位,将优先安排项目前期费用及优先申报国家、省和行署投资。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单位,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二是对筛选出来的项目抓紧开展前期工作,特别是被确定为地区重点建设的项目,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推进工作,做到责任到人。
  2.多渠道争取项目建设资金,鼓励非国有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宏观调控和协调指导。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非项目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实际争取到的项目资金数额在经费上给予适当奖励。
  3.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继续执行原审批程序。一是加强使用国债投资、国家补助性投资、贴息和转贷建设项目的管理。其中地方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行暑发改委负责批复或报上一级发改委批复;林业项目由林业集团公司计统部报国家林业局批复(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负责申报和下达)。
  二是加强使用地、县、区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在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性质和规模, 县(区)、有关部门财政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行署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行署备案。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由行署发改委逐级上报审批。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由行署发改委统一报行署审批并下达计划。林业企业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可由本单位自行审批,并报送林业集团公司备案;总投资在 2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林业集团公司审批。同时抄报行署发改委(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审核后报行署审批)。各级政府(林业局)在未经地区同意前,不得安排地方财政性投资资金和林业自有资金投资。
  4.对非国有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备案制和核准制。根据《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规定,对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非政府性投资项目 (《目录》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报行署发改委备案。1000万元以下的重点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区(局)备案,抄报行署发改委。具体实施办法由地区另行制定。
  5.加强项目分阶段管理。重点项目达到开工要求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项目开工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行署建设局或县、区(局)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后,由行署发改委、林业集团公司计划统计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