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森林抚育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森林抚育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部门:
经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将《森林抚育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抚育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加快后备森林资源培育步伐,实现森林分类经营,科学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切实提高和保证森林抚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下发的《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森林抚育技术规程》和《大兴安岭营林技术规范》、《大兴安岭天保工程营林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林业林业集团公司所属各林业企业,大兴安岭地区各国营林场参照执行。第四条森林抚育生产作业检查指导及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及集团公司林业企业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林业企业及地方各县应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及森林资源状况提出森林抚育中、长期规划,报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批准,并纳入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第六条 年度抚育伐生产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各林业企业及地方各县应依据本单位森林经营方案、中长期规划和提报的调查设计,编制年度抚育间伐建议计划,上报行署、林业集团公司,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并纳入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林业,森工生产计划。
第七条年 度抚育计划属林业集团公司指令性计划,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报林业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章 调查设计管理
第八条 抚育伐生产调查设计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实行谁设计、谁负责制度,依法对设计进行管理。
第九条 抚育伐作业设计必须在施工作业前一年,由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编制完成。
第十条 编制设计要依据各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和急待抚育的中幼龄林面积中确定,合理安排透光伐和生长伐的比例。
第十一条 对已批复的调查设计移交给生产管理部门后,生产单位在生产作业前,要对已审批的调查设计进行现场复核。如果设计不符合有关规程要求,生产部门有权要求进行重新设计。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各林业局根据年度计划和已经审批的调查设计、采伐许可证,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组织生产。没有作业设计或虽有作业设计但未经批准的,及虽有批准的作业设计但无采伐许可证的,不得组织和实施生产。
第十三条 各林业局要合理安排生产进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进行生产,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年度生产任务,避免年终突击生产,影响生产作业质量和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抚育伐生产实行进度月报制度。每月20日前各林业局营林生产主管部门要将当月的生产进度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
第十五条 在抚育伐生产开始作业前,建立抚育伐示范伐区,要求每个有任务的林场,每个抚育类型必须保证建1块示范伐区。
第十六条 抚育伐生产作业期间,各林业局营林部门要对每个林场(经营所)派驻技术人员现场技术指导。各林场(经营所)要对每个生产作业组派驻技术员或现场员跟班作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将在生产作业期间进行产中检查指导。在产中检查时,各林业局要向检查组提供当时的生产进度、完成情况,已验收的小班明细,验收单等内业资料。
第十八条 林业集团公司在产中检查时,发现作业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的小班,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林业集团公司在整改时限期内收到各单位整改回执单后,对整改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小班,收缴该小班生产费用。林业集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回执单,视整改单位没有完成整改,将整改小班作为不合格小班处理,并收缴其生产费用。在产中检查时发现作业质量不合格小班且无法进行整改的,计入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面积。同时,对林业局已上报自检合格的作业场地,如果林业集团公司检查时不合格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该作业场地验收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严格抚育伐生产作业出材管理,实行山场现地检尺,长期保存检尺小票,检尺小票必须有技术员、检尺员共同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凡从事森林抚育生产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林业局要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在各个生产工段内张贴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抚育伐生产合同制管理。抚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或个人签订生产合同,合同文本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一经签订,立即生效,不允许擅自转包或分包。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所发现的擅自转包或分包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辖区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抚育伐生产经费管理,各级生产管理部门严禁挤古、截留、挪用抚育伐生产经费,使生产经费足额到位,以调动生产者积极性,确保抚育伐生产作业质量。
第五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抚育伐经营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经营档案,设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技术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人员变动时,要做好交接。内业资料包括:调查设计资料、抚育台账、采伐许可证、作业合同、自检野账、验收单以及影像资料和文图表等。
第二十七条 抚育伐经营档案必须永久保存,为今后合理经营提供科学依据。检查验收的原始资料要妥善保存,未经各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的,任何人不准审阅、调阅。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经营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按照林业集团公司统一模式进行微机建档,逐步实现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第六章 检查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抚育伐生产作业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及验收制度。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抚育伐作业质量和数量,实行质量监督、技术指导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抚育伐生产实行三级验收制度。分别是林场(经营所)、林业局、林业集团公司三级验收。林场(经营所)、林业局为全面验收,林业集团公司根据生产任务按比例抽检。
第三十一条 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有被检地块的详细记录,内容包括林场、林班、小班、作业方式及时间,现地。各项检测因子要填写齐全并要有验收人员、生产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三十二条 抚育伐生产各级检查验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三条 各级验收统一使用林业集团公司印制的生产验收单、验收野账(面积、质量)和抚育台账、卡片等。
第七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营林主管部门在抚育伐生产过程中,对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入到培育森林资源中去。
第三十五条 各级营林部门要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自觉接受行政、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根据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查处。
第三十六条 实行抚育伐生产质量检查通报制度,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问题严重的,对抚育伐生产进行停产整顿或收缴生产费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全区内通报。构成林政案件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完成年度生产计划的;
(二)未经批准随意变更抚育伐任务或建设内容的;
(三)不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抚育伐生产进度和质量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生产费用的;
(六)抚育伐生产中单纯取材,构成林政案件的;
(七)抚育伐生产无调查设计或未经审批以及无采伐许可证的;
(八)未达到技术规程质量标准的作业面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署营林局(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