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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印发《关于“民主推荐、个人陈述、民主测评”方式确定拟提职干部考察人选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印发《关于“民主推荐、个人陈述、民主测评”方式确定拟提职干部考察人选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24日)
  各县、区委,县级企事业党委,地林直各单位:
  《关于“民主推荐、个人陈述、民主测评”方式确定拟提职干部考察人选的暂行办法》业经第四次地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关于“民主推荐、个人陈述、民主测评”方式确定拟提职干部考察人选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落实群众“四权”,切实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提出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 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党政人才的评价重在群众认可”的精神,推进干部选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黑龙江省推荐提名、组织考察、酝酿协商、讨论决定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推荐、个人陈述、民主测评”(以下简称“推、述、测”)中的民主推荐是指根据职位需求,在所在单位符合条件的人选中进行的广泛民主推荐;个人陈述是指通过民主推荐产生的初步考察人选,在民主测评大会上进行的个人述职和现场问答;民主测评是指在个人陈述的基础上,通过对陈述对象进行大会测评来确定最终考察人选。
  第三条 本办法由地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适用于拟新提拔任职的处级干部。
  第四条 推荐陈述人选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资格以及选拔岗位的相关要求。推荐陈述人选一般按拟选拔职位数量1:2的比例进行推荐。
  第五条 推荐大会和陈述测评大会应在同一参加人员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确定陈述人(初步考察人选)和最终考察人选必须达到规定的票率要求。民主推荐参加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推荐票率要达到30%(含30%)以上;参加人员在 50—99人的,推荐票率要达到40%(含40%)以上:参加人员为49人以下的,推荐票率要达到50%(含50%)以,上,方可确定为陈述人。民主测评同意提职票率要达到70%(含70%)以上,方可确定为最终考察人选。
  第七条 推荐对象是县(区、林业局)的,参加民主推荐测评的人员范围:
  (一)参加会议投票推荐测评的人员范围:现任县(区、林业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大、政协、纪委常委 (不含林业局),近三年来退下来的曾担任过副处级以上实职的老同志:乡(镇、林场)党政正职, 县(区、林业局)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中省直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不在上述人员范围内的县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林业局部分党代表、职工代表(县区每类代表从20人预选名单中随机确定10人,林业局每类代表从 30人预选名单中随机确定15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民主推荐县(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时,应当有同级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二)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现任县(区、林业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过正处级实职退下来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推荐对象是地林直机关(含企事业单位)的,参加民主推荐测评的人员范围:
  (一)参加会议投票推荐测评的人员范围:地林直机关为机关全员 (企事业单位为副科级以上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部分工作服务对象(从10—20人的预选名单中,随机确定 5—10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企事业单位参加推荐不足30人的,可扩大到全体成员。
  (二)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和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内设机构正职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九条 推荐对象是地区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参加会议投票推荐测评的人员范围:副科级以上干部,科研院所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校骨干教师,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本单位副职以上职务的老同志,民主党派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中层正职以上干部,科研院所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校部分骨干教师,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本单位副职以上职务的老同志,民主党派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条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数量的要求。进行民主推荐测评时,参加会议投票推荐测评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一条 “推、述、测”工作的程序。“推、述、测”工作由地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地委组织部结合选拔职位制定“推、述、测”工作方案,并按有关程序确定。
  (二)地委组织部干部考察组(以下简称考察组)与县(区、林业局)党委、地林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进行沟通,确定民主推荐的时间、方法、步骤和参加人员。
  (三)召开会议进行投票推荐。会议一般由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考察组组长就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作说明。投票推荐采用无记名办法进行,由考察组负责收票和统计。
  (四)会议投票推荐结束后,应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主要了解推荐者的意向和对被推荐人选的看法及评价。
  (五)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结束后,考察组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向地委组织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推荐票一般分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其他相关人员等层次。
  (六)地委组织部根据推荐情况,在达到规定推荐票率要求的人选中经集体研究确定陈述人。确定陈述人一般按拟选拔职位数量1:2的比例进行确定。
  (七)根据地委组织部确定的陈述人人选,由考察组将陈述人集中后,通知陈述人在测评会上做个人陈述。个人陈述包括个人述职和现场问答两部分。其中,个人述职主要内容为简要的个人自然情况、岗位工作经历、担任现职级领导职务特别是近三年来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果,自身素质及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对拟选拔职位的认识及工作打算和要达到的工作目标等,个人述职必须脱稿,内容要客观真实,述职时间一般不能超过 5分钟;现场问答主要指陈述人按照考察组提出的问题在测评大会上进行简答,准备时间和答题时间累计不能超过10分钟。
  (八)确定陈述顺序。陈述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陈述顺序。陈述人在未陈述前,不能旁听他人陈述,陈述完毕,不参加大会和投票。
  (九)大会个人陈述。会议由本级党委主要领导主持。
  (十)民主测评。参会人员根据陈述情况,在陈述人选范围内,对陈述人进行测评。民主测评包括征求意见和综合素质测评。征求意见由同意提职和不同意提职组成,综合素质测评由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工作思路、组织协调、选人用人、依法办事、心理素质、精神状态、努力程度、工作作风、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基础建设、廉洁自律等十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考察组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综合测评结果进行线性分析。
  (十一)综合分析情况。考察组对测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地委组织部报告人选测评情况,地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测评情况、领导班子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最终考察人选。对达不到规定票率要求的,不能继续作为考察人选,取消提拔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地委组织部确定最终考察对象后,应进行考察前公示。
  第十三条 实施“推、述、测”办法确定拟提职干部考察人选,必须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在推荐测评过程中,对以不正当的方式拉取推荐测评票者或委托他人拉取推荐测评票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提拔任职资格,并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