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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安全生产责任 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安全生产责任
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各直属企业,地林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实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行署安委会重新修订了《大兴安岭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大兴安岭地区安全工作责任状考核办法》(大署〔2002〕114号)同时废止。
             大兴安岭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确保不突破行署安全生产责任状中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与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直属企业、地林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
  1.考核内容: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状确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和标准》﹙见附件﹚中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考核。
  2.考核标准:按百分制计算。其中,安全综合管理40分,交通安全管理20分,消防安全管理20分,生产安全管理20分。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考核项目为硬性扣分项目。
  3.考核程序:各签状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自评;行署安全生产委员会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初评,年终进行考核和综合评定。
  4.林业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考核内容和标准参照县、区(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和标准执行。
  三、考核评定等级和奖惩
  1.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和标准》的总积分确定考评等级,即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级。考核94分(含94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83至93分的为达标;82分以下为未达标。
  2.对考核单位的奖惩,按照《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行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林管局副局长、行署安委会主任徐建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行署安委会副主任祁俊星同志担任;成员由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署公安局、行署经委、行署公安消防支队、行署公安交警支队、行署财政局、集团公司财务部、地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设在行署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