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国营林业企业职工家属医疗
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国营林业企业职工家属医疗
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关于印发《国营林业企业职工家属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7月1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各县级直属企业:
现将《国营林业企业职工家属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营林业企业职工家属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参照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84〕黑森总卫字24号文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工业劳保医疗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 为保障大兴安岭地区林业企业职工家属的基本医疗需求,科学设计各类人员医疗保障方式和标准,不断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覆盖范围
国营林业企业职工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可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在一起居住的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从事无报酬工作者;
3、弟、妹(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和子女 (含养子女)、前妻所生或前夫遗留子女,其年龄未满十六周岁或虽满十六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普通中学学习的在校学生;
4、孙子女年龄未满十六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第二条 缴费标准
林业企业职工所在单位为企业职工家属(含子弟)每人每月缴纳10元,职工家属个人每月缴纳10元,十六周岁以下职工子弟个人每月缴纳5元做为基本医疗费,用于支付职工家属(含子弟)住院、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家属(不含子弟)应每人每月缴纳 3元作为大额医疗保险费,职工子弟不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但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核销标准
职工家属(不含子弟)门诊医疗费每年可核销50元,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并建个人账户给予留存。
住院起付费200元。医疗费发生额为200~1000元的,甲类药品按30%核销,乙类药品按20%核销,转外地甲乙类药品均按20%核销;医疗费发生额为1001元~3000元的,甲类药品按40%核销,乙类药品按35%核销,转外地甲乙类药品均按35%核销;医疗费发生额为3001元~20 000元的,甲类药品按45%核销,乙类药品按40%核销,转外地甲乙类药品均按 40%核销。年度内每人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大额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4万元。发生额在 2~4万元范围内的,甲乙类药品均按50%核销。 第四条 医疗管理
1.执行职工医疗保险关于《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医疗。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本企业和企业所在地区居住者,患病时又未在本企业医院和指定医疗单位就医,一切费用不予核销。职工父母户口和居住地都在农村,并由其在农村子女供养的,不能视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3.夫妇分别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在单位为子女享受医疗待遇单位。
4.打架斗殴、寻短见致病、伤,交通肇事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核销。
5.因病情需要安装心脏起博器、支架、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等超出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最高限额部分不予核销。
6.按规定逐级转院,在指定医院未办理住院手续,但发生门诊检查费用的,门诊检查费用可在统筹金中给予核销;所发生的门诊药费可在个人账户中核销,超出个人账户部分自负。
7.因资金所限,不设门诊慢性病和家庭病床诊治基金。
第五条 附 则
1.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执行。
3.本办法由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