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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工业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工业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工业园区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兴安岭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地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管理,保证各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高质、高效地完成,结合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管理范围及资金来源为:
  1.国家开发银行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2.地区拨付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3.各县、区自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4.其他可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
  第二条 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要实行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条 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和执行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大兴安岭中俄经济技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各县、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处理或提出意见,并报行署审定。
  第五条 各县、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通过逐步建立建设资金有偿使用体系,实行逐年回收制度,保证贷款资金的偿还和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使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时,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提报具体资金使用计划建议,经大兴安岭中俄经济技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行署计划、财务部门下达执行。
  第七条 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在拨付时,由大兴安岭中俄经济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批复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核准工程量和资金用量后形成初步意见,报大兴安岭中俄经济技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由财政(务)按工程进度拨款。资金的使用要全过程接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务)、计划、建设、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强化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监管。各县、区工业园区必须确保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大兴安岭中俄经济技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建设资金的运作及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管,对存在质量隐患、出现质量事故、缺乏质量安全保障及存在挪用建设资金现象的,要停止拨付资金,并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各县、区工业园区所在地县一级人民政府作为管理者和收益者,要履行各工业园区的国家开发银行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借、用、管、还的责任。
  第十条 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决算需经地区财政(务)部门评审中心审核后列决。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中俄经济技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