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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行署林管局重大决策专家咨询 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行署林管局重大决策专家咨询
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行署林管局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1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各单位:
  《行署林管局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5日召开的行署林管局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行署林管局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行署、林管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署、林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行署、林管局聘请的具有与论证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咨询论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第五条 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等凡是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提交行署、林管局常务会议和专员、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设立行署、林管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 (以下简称行署林管局咨询委员会)。行署林管局咨询委员会是行署、 林管局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行署、林管局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行署、林管局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我区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行署林管局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行署秘书长担任,副主任4人,由行署、林管局聘任,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行署林管局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行署办,具体负责行署林管局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行署林管局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受行署、林管局委托聘任区内外若干专家担任我区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建立咨询专家库。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确定和调整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行署林管局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八条 凡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先交由行署林管局咨询委员会组织咨询专家论证。行署林管局咨询委员会对承办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第九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十条 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建议。
  第十一条 行署林管局咨询委员会根据需要咨询论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相应的咨询论证小组(不少于 7人),由专家小组组长独立主持咨询论证工作,并形成咨询论证意见。行署林管局咨询委员会将专家小组咨询论证意见汇总后,提交行署、林管局作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论证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实施专家咨询论证后,未通过专家论证通过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行署、林管局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行署、林管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行署林管局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七条 行署林管局咨询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个人资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报行署、林管局审定,由行署、林管局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行署、林管局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行署、林管局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行署、林管局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行署、林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行署林管局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行署林管局咨询委员会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诚实信用等。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由行署、林管局授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署林管局咨询委员会报请行署、林管局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受聘咨询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二十二条 行署、林管局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与专家咨询小组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策咨询的必要服务。
  第二十三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经费纳入行署、林管局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局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林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