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森林火灾
火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森林火灾
火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森林火灾火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森林火灾火场管理办法》已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森林火灾火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安全、快捷、高效的扑救森林火灾,结合我区现阶段林火行为特点和扑救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森林火灾扑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扑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指挥程序、兵力调动、机具配备、行军速度、扑火规定、监测预报、信息发布、用火管理、火场督查、火场通讯、验收标准、火因调查、后勤保障和善后工作等15个方面。
第二章 指挥程序
第三条 一般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所在县区局自行组织扑救工作;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防指)组成火场前线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统一指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根据火场情况可划分战区,成立火场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各分指按照前指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的扑救指挥工作。武警森林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扑火指挥机构,在前指和分指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第四条 前指下达的命令要行文简洁、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练。命令形成后,经前指指挥签发,由调度长或报务员下发各分指,必要时也可由前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直接下达扑火作战命令。
第五条 各分指、扑火队伍必须坚决执行火场前指的各项扑火命令,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或执行确有困难时必须向前指报告。当火场发生新情况及火情出现新变化时必须立即向前指报告。
第六条 各分指应每日7:00时和16:00时向前指汇报扑火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第七条 火场所有兵力及特种车辆统一由前指组织调动,到达火场分指后,由火场分指负责指挥,并安排具体的扑火任务。火场兵力重新调整时,按照火场前指命令,由火场各分指下达兵力调动命令。
第三章 兵力调动
第八条 我区森林消防队伍主要类型包括:
1.武警森林部队。在部队所在地政府统一部署、领导下,保卫森林资源,承担森林防灭火任务,依法执行国家给予的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理突发事件的任务。有建制、有保障,防火期内,靠前布防,按军事化管理队伍。
2.专业森林消防队。以森林防火灭火为主,有建制、有保障,防火期集中食宿,按准军事化管理队伍。
3.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以森林灭火为主,有组织、有保障,队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的队伍。一旦有森林火警报告,能够迅速到达指定地点集结。
4.后备森林消防队。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当地群众组成,每年进行必要的扑火训练和安全知识教育。其主要任务是参与扑救森林火灾,进行火场清理看守和运送扑火物资等工作。
第九条 队伍调动原则。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跨战区调动外援兵力时,由地防指或前指统一调动全区武警森林部队和各地森林消防队伍进行增援。武警森林部队和森林消防队伍(含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调动时按1:2的比例配备后备森林消防队伍一同奔赴火场。 后备森林消防队伍出发时必须按规定带足扑火工具。
第十条 跨区域扑火的增援队伍必须要有1—2名年富力强且熟悉森林防火业务,具有扑火指挥经验的党委成员或行政班子成员带队,必要时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带队。
第十一条 各县区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严格按照地防指和前指关于调动队伍类型、调兵数量、队伍装备、带队领导、出发到达时间、指定到达位置的要求,认真执行命令;各支森林消防队伍必须严格按照火场各分指的命令,按指定时间、指定位置,执行扑火和火场清理看守任务。如不按命令执行而贻误扑火战机,造成失火、跑火现象或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局森防指、森林支队接到地防指的扑火命令后,必须立即执行。按照地防指命令规定的兵力数量足额派出队伍(不含司机、报务员等后勤人员数)。虚报扑火人数者,将追究县区局主要领导和带队领导的责任。 赴火场扑火队伍辅助扑火人员,按调动人数10%的比例配属。
第十三条 武警森林部队和专业森林消防队必须在地防指下达扑火命令后10分钟内出发;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必须在地防指下达扑火命令后半小时内出发;后备森林消防队在地防指下达扑火命令后白天必须在2小时内出发,夜间在3小时内出发。
第十四条 扑火队伍在扑火期间宿营时,必须在河滩、农田、开阔地带或火烧迹地内设立宿营地。看守火场时可沿火区内侧设立宿营地,严禁在未燃区宿营。
第十五条 火场扑灭后由前指根据火场情况下达撤兵命令。撤兵时,各单位必须统一行动,严禁超载超速行驶。沿途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应积极引导指挥,维持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章 机具配备
第十六条 各县区局的扑火物资储备要从战时着想,适应火场需要,储备数量为:风力灭火机100台;水枪 100支;二号工具500把;油锯50台:割灌机20台,其他的扑火车辆、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 风力灭火机、割灌机、油锯、发电机等需要使用前磨合的设备,应事先由专业人员磨合后封存,以备发生火灾时直接调配使用。
第十八条 森林消防队伍扑火装备配备:
1.专业森林消防队。以每25人为一个小队,配备风力灭火机8台,水枪6支,2号工具 10把,油锯1台,手锯2把,镐2把,耙子10把,行军锹10把,点火器2个,GPS、对讲机各一部。
2.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装备与专业森林消防队相同。
3.后备森林消防队。以每25人为一个小队,配备2号工具6把,油锯1台,手锯2把,镐 4把,耙子10把,行军锹(或普通铁锹)10把。
4.武警森林部队装备按部队规定执行。
以上机具装备必须足额配齐,扑火时可根据火场需要随时调整携带的工具种类及数量。森林消防队员必须加强技能培训,熟练掌握风力灭火机、割灌机、油锯等扑火工具的使用方法。
第五章 行军速度
第十九条 扑火队员每25人乘坐1台运兵车,每100人配备 1台扑火机具及油料的运输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扑火队员徒步行军时行进速度以地形图上直线距离计算为 2~3公里/小时。运输车辆运兵途中,在沙石路面白天行车速度应为40公里/小时~5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速度应为35公里/小时~45公里/小时。在水泥、柏油路面白天行车速度应为 45公里/小时~6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速度应为40公里/小时~55公里/小时。
第六章 扑火规定
第二十条 各分指成立后,地区防火办要派副主任或科长协助分指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通讯畅通,向前指报告参战人数和扑救情况,并认真履行参谋职责。
第二十一条 坚持“就近调兵,快速出击”、“重兵投入,首战成功”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
第二十二条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避免群众伤亡,避免扑火人员伤亡;其次要保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安全;第三要保护森林资源安全。
第二十三条 跨区域扑火时,武警森林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按照地防指要求的时限到达火场。进入火场后,必须按照前指或分指的命令,积极主动投入扑火战斗,并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武警森林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在扑打山火时,必须做到火线边缘向火烧迹地 5米内无明火方可向前推进,并移交给负责清理看守火场的队伍,如后续队伍没有到达,必须留人看守,以确保扑灭的火线不复燃。
第二十五条 各类扑火队伍撤离火场前,必须将所有生活垃圾全部清理,并进行地下深埋或在火烧迹地内焚烧,做到文明扑火。
第七章 监测预报
第二十六条 地区防火部门和前指所在地防火部门要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各类火情信息的及时传递,为领导扑火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七条 火场内及火场周边的了望塔工作人员和巡护飞机要适时观测火情发展动态,航站要根据地防指或前指的要求及时准确侦察火情,并准确绘制出火场发展态势图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飞行观察员要相对固定,确保火情侦察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气象部门要每日提供火场区域的天气预报,特别是火场区域的重大转折性天气变化应及时准确预报,并密切注意火场气象变化,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九条 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单位要派专人负责火场摄像、照相工作。火灾扑灭后,各县区局要做好扑火资料的搜集归档工作,发生山火的单位在上报火灾资料的同时,应上报火灾扑救的影像资料。
第三十条 我区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宣传报道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用火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局带队领导要加强对火场各类扑火人员的生活用火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行军途中和未燃区吸烟,如因吸烟、野外用火出现新的火情,严肃追究带队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火场生活用火必须在火线边缘向火烧迹地方向50米以外进行。
第三十二条 火场上需要点烧战略阻隔带时,必须逐级请示(紧急避险用火除外),经批准后,根据火场的气象、地理等条件,在保证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由副处级以上领导现场指挥,依托公路、河流或林缘,在指定的时间、地域内实施,确保前指扑火战略意图的实现。
第十章 火场督查
第三十三条 分指成立后,要相应成立地级火场督察组,地级火场督察人员要与分指成员同时到达火场,执行火场督察任务,督促检查各战区扑火进度、执行火场命令、生活用火和点烧防火线情况,发现有令不行、贻误战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做出先免职后处理的决定。
第十一章 火场通讯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县区局和火势发展即将蔓延到的县区局,要在第一时间向该区域内中继台增加汽油发电机和备用电源等设备,确保该区域中继台能够长时间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第三十五条 火场设立两级通讯网:一级通讯网是火场前指通过指定的中继台、联络站,与火场各分指以及县区局防火办联络组成的火场通讯网;二级通讯网是火场各分指利用指定的中继台、临时中继台或通讯车与所辖的扑火队进行联络组成的火场通讯网。一级通讯网和二级通讯网相对独立工作,必要时也可连通。
第三十六条 火场前指与火场各分指联络以超短波为主,卫星电话、短波电台为辅。进入火场的各扑火队要带足够数量的 GPS定位跟踪设备,以便前指和各分指随时掌握各扑火队所在地理位置和行进动态。
第三十七条 火场各分指与所辖各扑火队联络、各扑火队之间联络,首选直接对讲频率,在直接对讲频率无法沟通时可以进入二级通讯网内工作,各扑火队未经火场分指的同地级火场督察人员要与分指成员同时到达火场,执行火场督察任务,督促检查各战区扑火进度、执行火场命令、生活用火和点烧防火线情况,发现有令不行、贻误战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做出先免职后处理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火场通讯执行二级通讯网为一级通讯网避让,下级为上级避让的原则。火场前指在一级通讯网内与各分指直接通信联络时,无关的分指应终止联络转为收听;火场前指要与扑火队联络时,分指负责通知扑火队电台由二级通讯网改频进入一级通讯网并协调与火场前指连通;火场前指在进入二级通讯网工作时,各分指负责协调扑火队电台的通话避让,以减少干扰。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局火场通讯指挥车由地防指统一调配,对前往火场的通讯车必须配带GPS定位跟踪移动指挥系统 (移动指挥中心和地理信息系统),并配备火场报务员和操作员各一名。通讯车到达火场后,应选择有利于通讯的地点,设置火场中心台,为所在的分指组建火场二级通讯网,同时通讯车也要保持与火场一级通讯网联络畅通。
第四十条 火场区域内设中继台的了望塔观察员、临时中继台的值机员和通讯指挥车的报务员,要认真负责,作到24小时有人值守,随时听从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操作指令。
第十二章 验收标准
第四十一条 在清理、看守火场时,草甸过火区必须沿火线边缘向火烧迹地内请理50米,林地过火区必须沿火线边缘向火烧迹地内清理100米,并达到“三无”,方可进行验收。
第四十二条 各支队伍在撤离火场时,生活垃圾没有认真处理的,不予验收。
第十三章 火因调查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地区公安部门要组织精干人员深入火灾现场侦破火案,并对当地公安机关调查结果进行复查、认证。因工作不负责任,没有深入火场认真复查,假报、瞒报火因的,要依据《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林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 后勤保障
第四十四条 各县区局扑火队伍的给养,由所在单位负责供应;油料供应以各县区局为主,供应确有困难的由地区防火办统一协调。
第四十五条 前指与分指的给养、油料,外援大兴安岭地区扑火队伍的给养、油料供应,由火灾发生单位负责供应。火灾扑灭后,按正常审批扑火费用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城镇消防车辆及人员的给养,由地区消防支队统一组织供应。
第十五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七条 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各县区局要在7日内到地防指审核扑火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局辅助扑火人数的核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计算。
第四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地防指要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认真调查,对贻误扑火战机、火场清理不彻底发生复燃火的相关责任人,依据《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林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对火灾肇事者,构成犯罪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