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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印发《关于建立招商引资大项目推进机制 的意见》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印发《关于建立招商引资大项目推进机制
的意见》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印发《关于建立招商引资大项目推进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2006年9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招商引资大项目推进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建立招商引资大项目推进机制的意见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抓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形成长效激励机制,推进招商引资大项目建设,促进我区“大发展、快发展”,鼓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单位,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招商引资大项目奖励机制
  1.招商引资人是指第一个将大兴安岭地区以外的投资者引荐到我区内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2.设立招商引资项目奖。引进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受益地政府、林业局按投资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其中,进入工业园区且引资额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符合产业政策、生态标准的项目,由行署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再予奖励。
  3.设立招商引资重大贡献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获招商引资项目奖外,可获一次性
  重大贡献奖100万元,奖励对象为引进项目资金的人员。
  (1)引进高科技企业(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 50强企业(含民营)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
  (2)引进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国家级名牌产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l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
  4.设立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根据年度内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评出前 3名予以奖励。县、区、局招商部门为一个奖组,地林直单位为一个奖组,奖金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由受奖单位自行确定奖金分配方案。
  5.鼓励各县、区、林业局积极引进项目。凡在本地域建设的项目,企业缴纳税金地方分成部分在给投资者奖励年度内扣除其奖励后,剩余部分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与建设项目的县、区、林业局按2:8分成,分成办法执行五年。
  凡跨地域建设的项目,奖励年度内扣除给投资者奖励后的剩余部分,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引进项目的县、区、林业局按 4:6分成,分成办法执行五年。新林区、呼中区、松岭区分成和奖励统一由地区财政局承担,标准按本意见执行。
  6.设立地区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从2007年起,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每年安排 200万元做为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用于支付招商引资奖励和招商引资专项费用。
  7.上述各种奖励均由地区招商局会同财政财务部门组织核实认定,报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每年的“两会”上兑现奖金。
  二、强化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1.调整充实地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成员。由行署专员(林管局局长)任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地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招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分管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兼任。
  2.招商引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县、区、林业局及地林直部门党政“一把手”是招商引资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的招商引资负总责。地区领导对分管部门的招商引资负责。
  3.完善招商引资目标管理制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在年初分解给各县、区、林业局,实行目标考核。对年度内完不成地区下达招商指标的县、区、林业局,除在地区年度考核中“一票否决”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外,增加年度内上缴款100万元。
  4.建立招商引资报告制度。各县、区、林业局及地林直各部门要按月将在谈招商项目、签约项月、在建项目和资金到位、新完成项目进展情况报行署招商局,由招商局汇总上报地区主管领导,其中在谈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立即报告。
  5.继续实行地、县两级领导督办招商引资大项目制度。凡是招商引资超亿元项目由地级领导负责督办,实行 “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招商引资1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领导负责督办推进,狠抓签约项目跟踪督办落实,服务到底。
  三、完善招商引资保障机制
  1.充分发挥地区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和行政监察中心的作用。地区及县区局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和投诉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能,继续实行“领办制”、“代办制”、“统一收费制”,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地区纪检委、监察局、招商局要认真履行投诉管理职责,投诉的事项要及时查处,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2.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到招商引资企业检查要按照《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经同级政府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批准。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向招商引资企业摊派、拉赞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各县区局均应成立独立职能的招商机构,并配备高素质领导和工作人员。
  4.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地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
  5.本意见由地区招商局组织落实、监督执行并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大署〔2004〕8号)同时废止。 其他奖励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执行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