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中俄经济技术
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中俄经济技术
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中俄经济技术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各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中俄经济技术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中俄经济技术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为加快和推动大兴安岭地区工业园区建设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业园区机制灵活、功能优越、服务优良的优势,培育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构筑良好的招商引资发展平台,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为进入大兴安岭地区中俄经济技术工业园区 (以下简称工业园区)所辖加格达奇(A区)、塔河(B区)、漠河(C区)三个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入园企业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享受《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发展特色产业的扶持和奖励办法》的政策。
第三条 加格达奇区、漠河县、塔河县分别设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工业园区的各项发展规划、开发规划、行政管理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确认和上报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项目;负责制定工业园区服务办法;制定工业园区的“税外无费”管理模式的实施意见;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地区成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地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加格达奇区、漠河县、塔河县园区的建设组织、协调、督办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以下规模,且生产的产品为终端产品者享受本政策:木材精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 1亿元以上;绿色食品加工、特色食品、山野产品、北药加工业、旅游产品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 200万元以上;矿产品开发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其他工业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对入园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保姆式”服务,由园区管委会一个窗口统一对外,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入园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同级管委会同意。
第六条 入园企业在提供必备要件的情况下,由各园区管委会代办或领办开工前一切审批注册手续。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办事程序。
第七条 工业园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通讯和场地平整建设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并统筹建设达到“七通一平”标准,企业入驻后可直接建厂。
第八条 工业园区内新建、扩建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属于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其所免收费用由同级收费部门负责,需上缴省级财政的由同级财政负责。对属于“零收费”的项目,各部门和单位在为园区内新建、扩建项目办理行政审批和提供政府服务时,一律不得收费,严禁搭车收费。免收企业各类学会、协会会费。
第九条 工业园区内新建、扩建项目的行政审批,除消防、环保及涉及人身安全等必须前置审批外,其他审批项目可以采取边建设边审批的方式。
第十条 工业园区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规划统一办理,入住企业用地由管委会负责办理具体手续,土地使用在最大限度内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进入工业园区企业用电执行黑龙江省工业用电统一价格。
第十二条 鼓励工业园区外各县、区、林业局引进项目进入园区。凡引进工业园区的项目,企业缴纳税金地方分成部分扣除投资者和引资人年度内奖励;剩余部分由园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部门按一定比例分成,分成办法由地区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的投资人、外来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子女就学可以在工业园区所在地自主选择学校就读和报考,收费同区内子女相同。
第十四条 本政策末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地区招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