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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林直机 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林直机
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林直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采暖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9月29日)
  地林直各单位:
  《大兴安岭地林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试行)》已经行署、林管局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林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采暖费补贴办法(试行)
  根据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等 10个厅局《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黑建城〔2006〕33号)要求:“从2006年起,停止执行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同时实施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政策,补贴资金来源为‘暗补’时财政单位用于采暖的费用”。为了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建筑节能,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进一步规范采暖费管理工作,理顺供热单位与职工住户的经济关系,经过认真调研,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地林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享受遗属生活费的遗属。
  二、基本原则
  1.改革供热收费制度,实行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建立供热收费新机制。
  2.根据职工职务级别计算发放采暖补贴。
  3.职工采暖补贴由基本补贴和职务补贴构成。
  4.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享受的职务级别计算发放采暖补贴。
  5.单职工家庭职工从本人年满50周岁之年起,在本人已享受采暖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1050元的采暖补贴。
  6.符合大发〔2004〕20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在其正常享受的采暖补贴基础上,再增加225元的采暖补贴。
  7.供热单位直接向用热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必须认真履行供热合同,保证供热效果。为了提高热费收缴率,凡是行署财政、林管局财务部门开支的职工,在供热部门采暖费催缴通知书下达后而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缴纳的,财政、财务部门依据供热部门提供的司法裁决,从欠费职工工资中直接扣缴采暖费和滞纳金。
  三、采暖补贴金额
  (一)基本补贴:
  基本补贴金额1050元。
  (二)职务补贴:
  1.一般职工补贴金额150元。
  2.副科级干部补贴金额300元。
  3.正科级干部补贴金额525元。
  4.副处级干部补贴金额825元。
  5.正处级干部补贴金额1125元。
  6.副地级干部补贴金额1425元。
  7.正地级干部补贴金额1725元。
  (三)离休职工补贴
  离休职工家庭住房采暖补贴按夫妇双方享受住房采暖面积标准较高一方确定,标准按基本补贴加相应职务补贴的2倍核定,对享受住房采暖面积标准较低一方不再发放采暖补贴。
  (四)遗属补贴
  符合政策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费的离休干部配偶采暖补贴金额2700元,其他职工配偶采暖补贴金额2100元。
  (五)取消原执行的住平房职工每人95元的采暖补贴。
  四、采暖补贴的发放
  行署、集团公司财政、财务部门于每年8月末将采暖补贴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
  五、本办法自2006年10月 1日试行。驻加中、省直单位可以参照执行,企业单位可自行制定采暖费补贴办法。
  六、本办法由行署财政局、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