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12月19日)
各县、区,地林直机关各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业经第一次地委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分工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要严明纪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大兴安岭地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发〔2006〕9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部署,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对多年积累的公务员管理中的问题既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又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在保持社会稳定和机关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使人员平稳入位、制度顺利入轨;要着力在健全新的用人机制、规范人事管理、提高队伍素质、改进工作作风上下功夫,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全区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是地直和三县(呼玛、塔河、漠河)四区(加格达奇、松岭、新林、呼中)的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上述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见附件一)。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公务员管理制度。每年突出一两项重点,力争用3到5年时间,建立起公务员管理新机制。
2006年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地直机关、后县、区以下机关,先列入实施范围机关、后参照管理机关(事业),原则上2006年底前全部完成。
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结束后,各级机关要进行自查和总结。地区《公务员法》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四、公务员登记
公务员登记应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确定的范围、对象、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
(一)登记对象和条件
公务员登记的对象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岗的除工勤人员以外,同时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政治、品行、年龄、身体、文化程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工作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予以登记:
1.根据《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黑政发〔1995〕85号)精神,已经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人员。
2.根据《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黑人字〔1994〕9号)精神,经考试录用的人员。
3.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已办理调任手续的人员。
4.使用离退休管理编制人员中具有国家干部身份,按规定通过过渡、考录、调任、转任进入机关的人员。
5.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休养,到2006年7月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予以单独登记。
6.经组织、人事部门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
7.经选举产生、现在任的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
8.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兼任事业单位职务,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人员。
(二)暂缓登记对象
1.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人员予以登记。
2.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条件人员予以登记。
(三)不予登记对象
1.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3.机关中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
4.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人员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
(四)登记、备案的程序
公务员登记由各机关统一组织,实行逐级负责制。所在机关审核档案,根据规定的登记条件确定登记对象; 按省里统一下发的公务员登记信息采集软件要求, 填写《公务员登记表》(见附件二)和《公务员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三);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确定,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经审批并备案的《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装入档案。
(五)登记、备案的管理权限
地、县(区)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地直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所在机关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地委组织部、行署人事局审批。县、区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县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核,并经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地委组织部、行署人事局审批。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报省人事厅备案,其他机关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六)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数据库
地、县(区)都要按国家统一软件,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数据库,并逐级上报,作为公务员管理及其工资统计计算的依据。
五、确定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确定,与登记工作同步进行。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确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把现有非领导职务名称统一调整、规范到《公务员法》规定的职务名称上来。
(一)确定职务
确定公务员职务,应根据机构规格,在核定的编制、职务限额和职务序列内,按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1.凡符合公务员登记范围、条件的人员,均按现任职务确定职务。
2.军队转业干部按转业后确定的现任职务确定职务。
3.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本人学历、资历等,结合职位要求确定职务。
4.晋升、降低职务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确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拟任职务条件等确定职务。
5.对已超职数配备的,要采取措施,在3到5年内予以消化。凡超职数单位,在未达到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数前,除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外,不得提拔和调入相应职务层次人员。
(二)确定级别
按照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和《职务与级别对应表》(见附件四),依据公务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
(三)审核程序、权限
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按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机关确定。职务与级别的审核依据为《公务员登记表》,其审核、备案程序、管理权限与公务员登记、备案程序和管理权限相同,一并进行。
在上报公务员登记审批、备案材料的同时,各县、区、地直各部门要制定并呈报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非领导职务设置层次及范围; 已核定的各层次领导职数与非领导职数;各层次实有人员情况;对超职数配备人员消化措施等)、填写 《黑龙江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申报表》(见附件五),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由地区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批。
领导与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复核、审核,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进行。地级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县、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六、工资套改
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工作完成后,按照《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按照国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规定的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列入参照管理单位。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管理的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
(一)参照管理范围
1.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参照管理。
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2.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按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组通字〔2006〕28号)办理。
(二)审批权限;程序
地、县(区)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请实行参照管理的,统一由地委组织部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地委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上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地、县(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请实行参照管理的,统一由行署人事局审核并提出意见,经行署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在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中,对申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部门的“三定”规定(方案)等不能清楚界定时,应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
(三)人员登记、管理
经批准参照管理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人员登记。登记工作,实行逐级负责,由单位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见附件六)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见附表七)。
登记对象必须是该单位正式被批准参照管理前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在人员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对完成登记的人员重新确定职务与级别,进行工资套改等工作,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不再实行参照管理。
八、林管局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分开登记,报省备案。
九、工作要求
1.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和地直各部门要组成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组织领导和部署协调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2.各县、区、地直党政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公务员登记时要以大署人发〔2004〕38号文件精神和经地、县(区)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审定的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名册为基础,不得超编和扩大范围登记,特殊情况由各地、各部门重新申报,经地委组织部、行署人事局审定后,执行统一政策。
3.各地、各部门在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既要维护好广大大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妥善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又要严明纪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严禁扩大《公务员法》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范围,不得滥设职位,不得再超职数配备人员。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公务员法》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