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12月2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
  经行署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一)凡居住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持有我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指以下几种:1.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抚(扶)养、赡养人又未享受五保待遇的特困居民;2.重病特困居民;3.重残特困居民;4.子女上学特困居民;5.特困优抚对象。6.因灾或意外事故致贫的特困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并在同一户口或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 (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能享受我区农村低保待遇:1.虽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区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我区农村低保标准的;2.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3.将所承包的土地抛荒的; 4.无正当理由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半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 5.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6.虚报、瞒报家庭收入骗取低保待遇的;7.家中有固定电话、冰箱、农用车等高档用品的,家庭人员使用移动电话的;8.子女有赡养能力不尽赡养义务的。
  二、保障标准
  根据我区农村居民维护吃、穿、住、用等基本生活需求和我区的经济情况,确定我区的农村低保标准是年1000元,随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按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三、收入核算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1.从事农林牧渔业、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收入;2.外出务工收入 (家庭成员有在外地务工的,提交有效的收入证明,否则按上年度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3.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均按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收入的10%计算); 4.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各种保险金、补偿金、退休金、养老金、储蓄存款及利息、现金及有价证券等收入;5.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及转租承包地等获得的收入;6.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收入;7.受灾居民领取的救济款(物)和捐赠款(物);8.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定期补助金、伤残人员护理费、优待金;2.国家和学校对贫困在校生给予的补助金、奖学金、助学金;3.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农村医疗救助资金;5.县区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三)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
  (四)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四、组织管理
  (一)农村低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在地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的属地政府负责制。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县区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的审批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按照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我区农村低保的实际情况,将农村低保对象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孤寡、重病(重残)人员,二类是因灾及因子女入学等原因致贫的人员,对二类人员半年核查一次,实施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的12月末前,完成对农村低保对象的重新认定。
  (三)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资料库。建立村委会、乡镇、县区民政局三级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要件齐全、规范、全区统一,实行电子和纸件双重管理,并按类归档。要加快农村低保的信息化建设,打造农村低保的自动化、数字化,实现地、县、乡镇、村的网络办公。
  五、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残疾或患病情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初审。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 以村为单位将拟定的保障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张榜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村民委员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抽查方式对申请人情况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进行备案,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及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委托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 3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及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六、保障资金
  (一)资金筹集:1.省级财政补助资金;2.县区财政预算资金;3.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4.社会捐助资金及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二)资金管理: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农村低保对象的实际需求,于每年的12月末前安排下一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地区民政、财政上报下一年度的保障人数和保障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会保障专户下建立农村低保分户,将所有用于农村低保的资金纳入专户,由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资金发放: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每季度初应将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拨付到农村信用联社,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季实行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应为受委托的金融机构解决社会化发放所需的费用并签订《委托协议》,确保用户随时支取低保资金。
  七、责任追究
  各县区要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包括农村低保在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工作。定期对农村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杜绝农村低保资金的贪污、挪用、挤占、扣压、虚报现象的发生。对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由县区民政部门追回领取的保障金,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对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低保待遇的单位或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