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做好大兴安岭森工企业职工医疗 工伤 生育保险补助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做好大兴安岭森工企业职工医疗 工伤 生育保险补助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做好大兴安岭森工企业职工医疗 工伤 生育保险补助工作的通知
    (2006年12月27日)
  各林业局,各县级直属企业单位:
  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精神,各林业局、县级直属企业单位要将国家林业局拨付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补助资金按期缴纳给地区医疗保险局,由地区医疗保险局按险种管理使用。为了管好用好这笔资金,明确各企业应缴纳和应由国家林业局承担的费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一实行地级统筹
  1.工伤、生育保险实行地级统筹,保险费用根据支出情况调剂使用。
  2.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使用。
  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1.工伤、生育保险
  按照大署〔2004〕23号文《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工伤、生育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基金合并使用,分户记账。2001年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待遇、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抚恤金由原用人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发生的医疗费在工伤保险费中支付。
  2.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执行,发生的生育费用,由地区医疗保险局按实际发生额拨付。
  3.大额医疗费补贴
  由各企业按退休职工总人数每人每年24元,拨付给当地医保局,与职工、退休职工个人缴纳的48元大额医疗费合并使用。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各企业要根据自己的财力情况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取的额度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最低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2%,用于特殊人群,政策性照顾人员等特殊费用。
  5.离休人员医疗费
  离休人员医疗费按年人均 1万元的标准由各地医疗保险局按规定核销,不足部分由各企业承担。
  三、奖励基金管理
  根据《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确定医疗保险总量指标中预留1%~2%作为医疗保险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成绩突出的医疗单位和个人”的规定,奖励基金由地区医疗保险局按文件在下拨指标中统一预留,按实际支出列支,特殊情况需由财政部门审批。
  四、基金稽核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汇同财务部对各企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补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核,医疗、工伤、生育基金由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杜绝挤占挪用,使有限的基金发挥更大作用。
  五、2006年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不符合大署〔1999〕108号文《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精神的,不能在“三险”补助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