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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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印发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1月5日)
各县、区委,县级企事业党委,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办法》业经2006年第 3次地委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号,以下简称《意见》),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对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是指导新
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黑发〔2006〕23号,以下简称省委《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深入贯彻中共中
央《意见》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为切实把中共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落到实处,全面推进我区政协工作,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1.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党委和政府。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真正把政治协商纳入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在全局中有安排、有位置。党委和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地方性政策法规、做出重要人事安排、解决涉及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等,都要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
2.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1)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决策部署。(2)县区政协听取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报告。(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4)行署和县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5)党委提出的有关重要人事事项。(6)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和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7)地委、人大工委、行署和县区委、政府、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政治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3.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地区政协工委开展政治协商主要采取工委委员会议,驻我区省政协委员专题座谈会,地委、人大工委、行署和政协工委秘书长联席会议,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及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情况通报会和意见昕取会以及地委委托地区政协工委召开的协商会议等形式。县区政协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与党政有关部门对口协商会、座谈会以及县区委委托政协召开的协商会议等形式。其他还可采取党政领导直接听取政协委员意见、内部沟通等方式。
4.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1)协商议题的提出。 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政治协商的议题。 (2)协商活动的准备。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确定的题目,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协商方案。地委、行署或县区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协商内容的有关材料送交政协,并积极支持政协围绕议题组织协商活动。临时确定的重大问题的协商,也要尽早通知政协,以保证协商质量。 (3)协商活动的进行。地区政协工委召开委员会议,省政协委员专题座谈会,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及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情况通报会和意见听取会协商问题时,地委、行署及有关部门根据议题和内容安排相关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县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听取委员大会发言,参加小组讨论或专题座谈。(4)协商意见的报送。 各种形式的协商会议应形成《协商纪要》或《协商建议》,并要及时送党政领导同志阅批。 (5)协商意见的处理。对协商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地委、行署或县区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在一个月内将落实情况向政协书面反馈。
5.县区政协全体会议要先于人代会召开,党委、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到会听取意见。
二、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6.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2)地委、行署或县区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3)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4)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廉政从政的情况。 (6)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7)政协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情况。(8)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7.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1)地区政协工委通过召开工委委员会议或专题座谈会等形式向地委、行署提出重要建议或通报重要情况。县区政协要通过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县区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或对重要事项进行报告。 (2)地区政协工委各职能处、室,县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或有关报告要及时通报党委和政府。 (3)通过政协提案、大会发言、委员视察、委员举报、重要情况专报、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4)安排政协委员参加地委、行署或县区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和评议活动。 (5)组织驻我区省政协委员、地区政协工委委员、县区政协委员对行署部门或县区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专项工作进行民主评议。(6)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情况通报, 提出意见和建议。(7)地委、行署或县区委、政府有关部门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8)在新闻媒体开办政协工作专栏或专项节目等。
8.民主监督的基本程序:(1)民主监督事项的提出。 年初地区政协工委主任办公会议和县区政协主席会议要根据地委、行署或县区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提出全年民主监督的总体安排,党政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并在开展监督活动时给予支持和协助。(2)民主监督活动的进行。在实施民主评议、政情交流、 重点提案督办等活动时,地委、行署或县区委、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到会与委员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3)民主监督结果的处理。对委员在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批评意见, 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切实整改, 并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4)对政协民主监督交办的事项,有关部门办理不利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地委、行署或县区委、政府要提出批评,工作好的应予表扬。
9.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各级党委要支持人民政协依照政协章程开展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在知情、沟通和反馈等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保证民主监督渠道的畅通。要不断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载体建设,积极探索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与政协民主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努力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要完善民主监督反馈制度,认真研究处理政协通过建议案、提案等各种形式提出的批评、建议,并以书面或交换意见会等形式及时作出答复。要依法保护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正当权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政协委员进行干扰、阻碍和打击报复。
三、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
10.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本职能。地委、 行署和县区委、政府要支持人民政协对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支持人民政协通过委员论坛、专题调研等活动,以及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政协信息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1.调查研究是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地委、行署和县区委、 政府要支持人民政协通过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参政议政。各级党委要在每年年初就中心工作和全局工作某些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主动给政协交任务。各级政协组织也要主动拟定调研课题,征得党委支持,积极开展调研。地区政协工委要从我区实际出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政协在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中的重要作用。发挥政协在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发挥政协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夯实社会和谐的社会基础;发挥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凝聚力量;发挥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围绕地委、行署中心工作献策建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智力支持,为推进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献计出力。地委、行署和县区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政协开展调研活动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对政协的重点调研成果要认真研究,抓好转化,并且做到及时反馈结果,回复时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12.加强地委、行署和县区委、政府同人民政协的联系,拓宽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渠道。(1)地区政协工委主任、地委统战部部长列席地委委员会议,县区政协主席、统战部部长列席县区委常委会议。县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县区委全委会议。根据内容需要,邀请地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各处、室负责人列席行署常务会议和涉及全局性的其他会议。县区政协副主席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和涉及全局性的其他会议。(2)支持并鼓励政协委员通过提案、调查、视察等形式就企事业单位、 基层工作发表建设性意见。凡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应视情况邀请政协委员中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还可吸收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兼任县区政府顾问或参加其他咨询机构。 (3)行署有关部门与地区政协工委各处、室,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政协专门委员会要建立对口联系制度,不断完善联系方式,丰富联系内容。重要专业性会议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政策、规划的制定,要邀请同级政协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相关的政协委员参加。
13.地委、行署和县区委、政府要支持人民政协开展海内外联谊活动, 加强与港澳各界人士、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联系,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扩大我区对外开放作贡献。地委、行署和县区委、政府的重大外事活动可视情况邀请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
14.支持人民政协做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在政协建立民意调查机构、 开辟信息渠道。地委、行署和县区委、政府对政协反映的社情民意,要认真研究处理,解决实际问题,并且及时反馈结果。要积极支持政协进行信息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支持人民政协加强自身建设
15.各级党委要认真组织好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干部的理论学习,用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同时,还要组织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干部认真学习政治、经济、文学、历史、法律和科技等专业知识,增加知识储备,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16.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是党委支持人民政协加强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要支持民主党派采取多种形式对成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政治引导,不断提高成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深化对参政党地位、性质和历史使命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按照民主党派的特点配齐领导班子和专职领导干部。帮助民主党派解决自身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17.把加强界别建设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工作。 积极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式和途径,使人民政协的界别活动更加经常、更加规范、更富成效。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
18.要高度重视政协委员队伍建设。换届或届中调整政协委员时, 要按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完善和规范委员酝酿产生程序。加强对委员的教育和管理。抓好委员培训,保证每位委员每届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建立符合政协特色的委员考核管理办法,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依法保障委员的利益和权益。县区政协常委、委员在免除常委、委员职务前,不办理退(离)休手续。政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前,要按中央政法委〔1996〕18号文件规定,向委员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政协委员实行审查前,也要向委员所在政协党组进行内部通报。
19.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要切实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建设,规范县区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按照突出专业性的原则选配好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探索专门委员会发挥作用的有效方式,进一步活跃专门委员会工作。
20.地区政协工委由若干名委员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行集体领导。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变动的实际,适时调整和充实地区政协工委委员。地区政协工委委员一般由政协各参加单位负责人、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各族各界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组成。人选由地区政协工委党组提出意见,经地委审议提名,报送省政协主席会议批准任命。
21.要依据政协章程的规定,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程序化建设。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地区政协工委的主要职能、基本属性、工作原则、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找准与地委中心工作和全区经济工作的结合点,创新工作思路,主动发挥作用。
22.全面加强政协机关建设,努力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和谐型、服务型机关。
五、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
23.各级党委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 总目标服务,切实把政协工作纳人党委工作全局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地委委员会议和县区委常委会议要定期听取政协工作汇报,研究讨论政协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地委每五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各县区委每届至少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
24.建立健全党政部门和党政领导联系政协制度。地委、行署和县区委、 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联系政协工作,经常参加政协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25.行署和县区政府各部门要与政协的工作机构建立对口协商和联系制度。 各级党、政领导同志要加强同政协委员的联系,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26.建立地委秘书长牵头的地委、人大工委、行署、 政协工委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7.切实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核心领导作用。 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要重视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保证政协各项工作在党委领导下顺利进行。
28.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政协各种会议上对党委、政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占有较大比例,县区政协换届时政协委员不少于60%,政协常委不少于65%,政协副主席不少于50%, 在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中要有适当数量。县区政协机关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各县区政协驻会与不驻会,中共党内与党外副主席要同等职级、同样待遇。
29.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各级班子属于工作班子。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政协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要根据政协的性质和工作需要,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把政治坚定、作风民主、熟悉党的人民政协理论、热心政协工作的同志配备到政协领导班子中去。要保持县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合理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党内外比例。每届县区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应有1至2名比较年轻、能任满两届的党员负责同志担任领导职务,以保持政协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0.适应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 适当调整和规范各级政协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地区政协工委各处、室和县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是政协的工作机构,应与同级党、政部门同等对待。
31.重视政协干部的使用和交流。对政协机关干部的教育、管理、选拔、 交流和使用,纳入干部队伍总体规划,与党政部门统筹考虑。有计划地选派政协机关中有培养前途的优秀青年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使他们尽快成长起来。加强政协机关干部与党政干部的双向交流,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政协机关干部统一列入干部交流计划,保证政协机关干部有进有出。
32.保障政协工作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标准, 将政协所需的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对各级政协所需调查、视察、考察、会议、评议、联谊、培训等各项政协活动经费,要给予保证,并在部门预算中单列。县区政协委员的活动经费与同级人大代表同一标准,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政协的办公用房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33.建立健全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激励机制。 各级党委要切实把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考核体系,把是否重视和抓好人民政协工作作为检验党政干部领导水平、执政能力和民主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的督查部门要对政协建议案、提案以及重要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党政部门落实人民政协意见和建议情况实行问责制。
34.重视对新时期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和研究, 加强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宣传。把学习人民政协理论纳入党校、社会主义学校的教学计划。各级党委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人民政协理论和统一战线理论,熟悉人民政协工作。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大人民政协理论、政策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成效,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政协及其机关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落实,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我区政协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