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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下经济植物资 源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下经济植物资
源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下经济植物资源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7年4月2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下经济植物资源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下经济植物资源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
  我区林下经济植物资源 (以下简称林下资源) 储量丰富、分布广、价值高,加强对林下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要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使之尽快成为我区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的重要途径。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及《大兴安岭地区林下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对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林下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1.明确林下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主体责任。各县、区、林业局是林下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主体,县、区、林业局行政主要领导是本施业区林下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组织林下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行署成立以主管副专员为组长的林下经济植物资源保护利用领导小组,动管、资源、营林、计划、财务、公安、法制、防火、商务(园区办)、工商、物价、科技、经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集团公司动管处,负责全区林下资源保护、规划、采集、运输及销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2.建立和完善各级保护管理体系。各县、林业局必须组建和完善管理机构,要成立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动管、资源、营林、计划、财务、公安、法制、防火、科技、商务(园区办)、经委、工商、物价等部门。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办公室,尽快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3.由各县、区、林业局对林下资源进行统一组织采集、储存、销售和管理,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5%,用于林下资源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4.林下资源采摘、收购实行计划管理。林下资源采摘和收购计划编制主要依据资源现状、产量预测、年允收量和实际采摘能力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各县、区、林业局组织编报年度林下资源利用计划,上报行署、林业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计划应包括采集区域、时间、数量、人员组织、资金安排、物流仓储等内容。
  5.市场需求的确定可以通过“订单制”,以销定产。每年一季度由林业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全局林下资源状况发布会,企业可以根据资源状况,向林业局提出需求计划。对于当地大型精深加工企业,可以优先签订原料订购合同。
  6.林下经济植物资源采摘、收购、运输、销售等项工作均由县、林业局统一组织。各县、林业局于每年第二季度末与生产企业签订年度原料供需合同,要确保企业生产原料的供应,企业预付款不少于合同金额的20%。林业局对林下资源进行统一销售,以质论价。
  7.各县、区、林业局要加强对采摘期、采摘方式、采摘工具的管理。野生浆果类和果实类采摘必须人工采摘。挖掘药用植物资源必须使用规定的挖掘工具,不能伤及植物根茎,及时做好土壤回填等保护和恢复工作。
  8.加强林下资源采集和运输管理。在采摘和收购季节,各县、林业局要加强采收和储运环节的管理,制定检查验收标准,认真履行已签订的《林下资源采集协议》和《林下资源物流协议》,各地要整合现有冷储设施,原则不再新建,确需新建的要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9.加大对野生浆果类原料外运的监督管理。各地可以根据年度供需状况和企业生产加工需求确定外运数量。对于在确保合同企业原料供应的同时还有富余的,可以向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运输计蜘,并由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
  10.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每五年组织一次全区性的林下资源储量调查, 不定期开展主要种类的储量监测工作。各县、林业局每年要组织森林调查队开展林下资源监测调查,监测资源质量和数量的变化,建立林下经济植物资源档案。
  11.各县、区、林业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林下资源状况, 确定珍稀濒危重点保护植物和一般保护植物,划定保护区、采摘区、轮采区,对林下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对于珍稀濒危植物资源采取积极的保护性措施,禁止利用野生种群。对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要依法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一般保护植物采集区实行轮采,植物结实丰年轮采区面积不低于20%。
  12.全面加强林下资源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对一切破坏林下资源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保护经营承包者和利用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县、林业局要制定和完善林下资源保护制度和措施,坚决禁止捋青、折枝、损坏果枝和嫩芽等野蛮抢采的现象,杜绝滥挖乱采、掠夺性采集等行为。对于掠夺性利用和破坏资源等行为,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对采摘者以至承包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责任。
  13.各县、区、林业局要有计划组织经营承包者及专业队伍进行采摘, 必须提前组织开展技能培训。
  14.各木材检查站、资源管护站要加大对入山采集人员的管理, 采集人员和运输车辆无采集、物流协议的一律不予放行。
  15.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开展林下资源保护的重大意义和资源利用给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拉动作用的宣传教育活动,让林区干部职工群众认识到林下资源重要性,并自觉参加到林下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工作中,推动此项工作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完善林下经济植物资源经营权转让机制
  16.坚持林下资源国家所有、有偿使用的原则,继续推行经营权有偿转让。 转让的对象为我区范围内的林业企业、在岗职工个人或联户集体承包者,鼓励下岗职工参与转让竞标。各级工会积极参加与组织承包经营,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
  17.各县、区、林业局可根据林下资源分布状况, 将林下资源经营权转让与现有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及沟系经营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提高效能。
  18林下资源精深加工企业必须办理加工许可证。由兴办方向所在县、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县、局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审批。
  三、科学规划林下经济植物资源保护利用
  19.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组织编制《大兴安岭地区林下经济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根据资源特性、分布特点、储量及市场需求, 确定林下经济植物采集、加工产业发展重点、规模,科学规划产业发展布局。
  20.资源利用及产业发展规划必须树立全区一盘棋思想, 统一规划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统一调配原料生产和供应。要整合现有加工和仓储企业,根据资源分布和规划布局,建立适宜规模的精深加工企业和物流仓储设施。
  21.投资2000万元以下,或年创产值5000万元以下,或年利税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不予规划建设。区内外林下资源经营利用的引资项目要在《规划》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其他相关意见
  22.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林下资源利用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意识,在管理上公开透明,积极为企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便捷宽松的发展环境。
  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和个人有权向各级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纪检监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23.经营加工企业必须是按《规划》布局和规模所框定的产业发展范畴, 必须有终端产品。对不具备精深加工能力、生产规模小的企业一律不予审批。
  24各县、区、林业局要确保入住工业园区项目的原料供应。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当地及外来招商引资企业,经协商同意,购买原料时可享受当年市场价格下浮的优惠。
  25.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地林下资源特点,考虑产业发展需要, 允许企业建设林下资源原料基地,开创“订单加基地”的新模式。
  26.加工企业原料基地建设所需林地,必须依法履行林地、湿地审批手续, 经营承包期暂确定为30年。